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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 年金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邵維強選任辯護人 黃怡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18、1014、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邵維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七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理 由

一、被告邵維強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民國111年10月7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1年12月28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狀仍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2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 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5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蔡旻穎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偉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