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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交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呂培光

呂聿堂呂聿庭呂聿心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林美伶律師被 告 李紫潔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律師被 告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逸華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呂培光、呂聿堂、呂聿庭、呂聿心對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號被告李紫潔過失致死案件,提起刑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李紫潔、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敬展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靖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