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彥卿選任辯護人 莊仲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彥卿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彥卿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訊問後,認為涉犯酒駕致死及肇事逃逸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裁定羈押。嗣於112年8月9日裁定自同年月1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2年10月4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2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國民法官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宋政達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珉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