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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聲保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7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 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靖前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自民國110年11月5日入監,嗣法務部於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4450號函核准假釋,又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是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珉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