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判字第1號聲 請 人 關詩瑩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王裕泓律師被 告 鄭功信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240號),不服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12年度上聲議字第4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定有明文。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關詩瑩(下稱聲請人)以被告鄭功信涉犯妨害名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向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月3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240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長以再議無理由,於同年2月9日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4號處分書(下稱駁回再議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於同年2月17日送達該駁回再議處分書,聲請人並於同年2月21日委任吳榮昌、王裕泓律師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有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等在卷可考,並經本院調閱全卷查明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經加計在途期間後,尚未逾越前開法定10日期間,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我與被告原為情侶,被告因分手而心生不滿,於111年11月8日至11日間,在LINE群組「金門八卦版」上以暱稱「啊哈哈.....」向群組內成員散布我欠錢不還之不實訊息,並公布我個資及謾罵,造成我名譽受損。我認為該暱稱係被告所用,已妨害我名譽並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而該當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爰聲請交付審判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乃制衡「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之外部監督機制。法院職責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為審查,藉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又法院於審查聲請交付審判之案件時,就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3項所謂「得為必要調查」之解釋,即調查證據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外之證據;另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即該案已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制度得發回原檢察官繼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為無理由裁定駁回。
三、經查:㈠檢視聲請人所提出之「金門八卦版」社群對話紀錄截圖(偵
卷第27頁),其上並未留有任何資訊足供辨識暱稱「啊哈哈.....」之真實身分,首足認定。再依檢察官所附「向LINE公司調取資料注意事項」(偵卷第197頁),聲請人告訴之罪名不符合得調取之犯罪類型,無從藉由發函調取而確認暱稱「啊哈哈.....」之真實身分甚明。
㈡另由被告與聲請人間之對話紀錄(偵卷第193頁)觀之,聲請
人於109年10月間傳送「我要趕快湊一湊,看還差多少,我還要再想辦法」之文字訊息,被告則回覆「之前貸款還有賺的錢都拿去給你運用,才會累積這麼到140萬金額,是還好後來有標會返還40萬,講坦白的,…我們才又開始聯絡,現在又扯上錢,我難道不會胡思亂想嗎…還是我只是個工具人提款機…錢周轉是一定有…但是妳有想過這些錢怎麼歸還嗎…又深怕幫忙妳,自己又踢鐵板像工具人…錢越卡越多…一言難盡」等文字。由上開對話觀之,聲請人應有資金需求,且被告曾交付聲請人不少金錢,或雙方間除感情外,尚存金錢糾葛。
㈢在此情形下,即便暱稱「啊哈哈.....」之使用者確係被告,
然其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亦係根據上開事實作為基礎,提出其個人主觀並與事實有關之意見評論或表達,而屬言論自由保障範疇,並非以損害聲請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其用語縱讓聲請人感到不快,究非杜撰或子虛烏有,甚或無意義之謾罵,自難僅因發布該言論即逕指被告有妨害名譽之犯意,或欲散布聲請人個資,藉以損害聲請人利益,或意圖謀取本身或第三人之利益,自難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責相繩。
㈣聲請人雖再稱:被告曾使用暱稱「朕」,在「金門八卦版」
社群發表「關關有錢請律師撥電話給我協調,沒錢歸還,還真是好笑」之不實言論,導致我信用、名譽受損等語。結合暱稱「啊哈哈.....」之使用者以第一人稱觀點發表如附表所示貼文,已侵害我名譽,「新X地餐廳」、「關詩X小姐」亦足特定是我而侵害我個資等語。惟核,前已審認,聲請人有資金需求,被告因而交付不少金錢予聲請人,雙方間存有金錢糾葛,在此情形下,被告縱發表如附表所示尖銳言論,甚或「有錢請律師,沒錢歸還」,而使聲請人不快,亦無由遽指被告有妨害名譽之犯意,或該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定之罪。遑論本案尚難認定暱稱「啊哈哈.....」即係被告使用之帳號。
四、綜上所述,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資料,被告是否妨害名譽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尚存合理懷疑而未達於起訴門檻。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之認定,於法並無違誤。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蔡旻穎法 官 王鴻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珉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附表:
時間 暱稱 發表內容 111年11月8日21時56分 啊哈哈..... 各位注意⚠ 新X地餐廳 關詩X小姐 經營關X團購 欠錢不還 惡意躲避 用各種理由借取了百萬的款項, 原本好心,幫忙妳度過難關... 沒想到事後卻不肯還錢,避不回應 不要臉的不認帳,當我是提款機是嗎?一開口就要借錢,有錢經營團購網,請儘速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