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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邵維強選任辯護人 黃怡騰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邵維強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在押且已坦認犯行,前經審理終結,僅待宣判,已無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考量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之限制造成伊長期身心壓力,請准解除等語。

二、聲請人即被告邵維強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受命法官於民國111年10月7日移審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嗣經本院於112年1月3日、2月24日兩度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三、鑑於本案已於112年3月16日審理終結,被告亦已坦承犯行,因認原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之事由已不存在,已無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之必要。是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珉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3-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