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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99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陳崇善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號案件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持有該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充分了解本件於審理過程之相關陳述,以檢視與核對是否與卷內筆錄或電子筆錄相符,聲請交付民國112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該案被告洪震瑄之選任辯護人,其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該案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並已敘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該案並無依法不應准許或需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等情。是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宋政達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珉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