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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6號附民原告 BY000-B112004(真實姓名住所詳卷)附民被告 洪震瑄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否認有原告所稱之侵權行為,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理 由

一、按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震瑄被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參照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翔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附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