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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單禁沒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岳龍

周宥榛

黃志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參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岳龍等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面額100元美鈔3張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均係屬偽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亦定有明文。復按美鈔在國內交易上既有流通效力,自屬有價證券之一種(司法院院解字第3291號解釋,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7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對偽造之有價證券,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屬刑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法院並無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746號、83年度台上字第5946號、89年度台上字第506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莊岳龍等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無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面額100元美金鈔券3張,經送鑑定結果,經檢視其安全線、顯微印刷圖文、水印及印刷版式均與真品不相符,研判係偽造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1年4月12日刑鑑字第1110008432號鑑定書、臺灣銀行偽(變)造外國幣券截留單、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考(警卷第31至33頁、偵卷第39頁),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偽造之有價證券無訛,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翔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說明 1 面額100元美金鈔券1張 鈔票編號:HC00000000B 2 面額100元美金鈔券1張 鈔票編號:HC00000000B 3 面額100元美金鈔券1張 鈔票編號:KB00000000A

裁判日期:20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