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8號113年度易字第72號
114年度易字第9號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濬諺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89號、113年度偵字第847號、113年度偵字第1280號、113年度偵字第1323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229號、114年度偵字第215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吳濬諺犯附表1、2、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1、2、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緣徐建國為臺灣地區人民,於民國110年3月24日,由桃園機場搭機前往大陸地區上海市,因事遭大陸地區限制出境,徐建國為返回臺灣地區,以其所有之手機IPHONE7與其母徐陳霞連絡(徐陳霞所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一案,業經本院另案以114年度簡字第1號裁判在案),委由徐陳霞尋覓偷渡入境臺灣地區福建省金門縣之管道。徐陳霞、徐建國、黃雅妮、楊慧瑜、洪嘉彬、陳杰揚、藍國沅(以上均另案審理)及吳濬諺均知悉中華民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且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之必要,對於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得依職權實施檢查,復自大陸地區偷渡而逃避檢查入境者,即為逃避邊境檢查而依法應逮捕之犯人,徐陳霞、黃雅妮、楊慧瑜、洪嘉彬、陳杰揚、吳濬諺、藍國沅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共同基於擅自駕駛中華民國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逃避入境檢查及藏匿人犯之犯意聯絡,而徐建國除藏匿人犯部分外,就其他部分,亦有共同犯意聯絡,並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徐陳霞於112年9月14日前之上旬某日,委由友人黃雅妮尋覓
金門縣願航行至大陸地區,載同徐建國逃避入境檢查之人員及接應、藏匿地點,黃雅妮再委由友人楊慧瑜,楊慧瑜再委由友人洪嘉彬處理,楊慧瑜並將不知情之其夫呂志龍所經營位於金門縣○○鎮○○00○0號尊爵民宿,其中之201號房鑰匙交付洪嘉彬。另徐陳霞隨即於112年9月14日,自其中華郵政公司中和南勢角郵局帳戶提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於同月15日與黃雅妮共同搭乘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B7-8825班次班機,自松山機場前往金門,下榻於黃雅妮位於金沙鎮西園之家中,並於112年9月18日前之某不詳時間,由洪嘉彬介紹認識吳濬諺,徐陳霞並與吳濬諺達成600,000元之對價約定,於徐建國從大陸地區搭船出發前先行支付300,000元(第1筆),待徐建國逃避臺灣地區之邊境檢查而順利入境後,再行支付剩下300,000元(第2筆)。
㈡吳濬諺於收受上開約定第1筆款項300,000元後,旋即以通訊
軟體微信(WeChat),聯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籍成年男子,以450,000元為對價,於112年9月18日清晨之某不詳時間,委由該男子自大陸地區福建省泉州市石井鎮(下稱石井鎮)某岸際駕駛船舶搭載徐建國出海,洪嘉彬旋於112年9月18日凌晨1時59分許,駕駛聯輝貨運行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下稱曳引車),將船舶名為「禾鋒號」之遊艇吊掛並運至水頭碼頭,陳杰揚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賓士自用小客車(下稱白色賓士)至水頭碼頭等候接駁。吳濬諺則於附表1所示之時間,駕駛「禾鋒號」搭載藍國沅,自附表1所示之岸際出海,並於附表1所示之時間,航行至附表1所示之大陸地區海域,而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並共同於中嶼島海域接運自石井鎮岸際出港之徐建國上船後,將徐建國藏匿於「禾鋒號」密艙內,旋於同日凌晨3時27分許,駕駛「禾鋒號」返航臺灣地區福建省金門縣水頭碼頭,吳濬諺、藍國沅於檢查哨站均未告知岸巡人員船上密艙尚藏有徐建國一事,而使徐建國逃避邊境檢查入境,旋即由在碼頭等候之洪嘉彬、陳杰揚將「禾鋒號」(船上尚有吳濬諺、藍國沅及躲藏於密艙內之徐建國3人)吊掛於曳引車,再由洪嘉彬駕駛曳引車載運「禾鋒號」離開水頭碼頭,使徐建國順利逃避檢查而入境臺灣地區。陳杰揚則駕駛上開白色賓士跟隨曳引車至其經營之聯輝貨運行即聯輝吊車旁之空地,待「禾鋒號」之船隻艙門開啟後,徐建國即聽從指示跳下船,洪嘉彬、陳杰揚則囑咐徐建國乘坐上開白色賓士,由陳杰揚駕駛該白色賓士附載洪嘉彬、徐建國,共同將偷渡入境之犯人徐建國載往尊爵民宿藏匿,洪嘉彬隨即將上開楊慧瑜提供之201號房鑰匙交付予徐建國,後楊慧瑜則向徐陳霞收取3,000元之住宿費用。
㈢徐陳霞復於112年9月18日13時46分許,搭乘洪嘉彬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汽車,前往位於金沙鎮之中華郵政公司沙美郵局取款400,000元,並在洪嘉彬陪同下,在某不詳地點交付上開約定之尾款300,000元(第2筆)予吳濬諺收受,吳濬諺隨即將收受共600,000元之款項分配如下:⑴交付12,000元予洪嘉彬轉交予聯輝貨運行會計,做為112年9月18日陳杰揚經營之聯輝貨運行派吊車吊掛運送「禾鋒號」往返陸上停放處與水頭碼頭停泊處之對價、⑵交付20,000元予洪嘉彬,做為將徐建國接運載往尊爵民宿藏匿之對價、⑶112年9月18日前某時交付10,000元予藍國沅,做為陪同吳濬諺出海並接運徐建國登船入境上岸之對價、⑷透過小三通模式將450,000元現金隨身攜帶至大陸地區廈門市五通碼頭,並將現金置於五通碼頭A12櫃臺處,由櫃臺人員轉交該大陸籍不明男
子、⑸剩餘108,000元作為吳濬諺駕駛「禾鋒號」出海載送徐建國之報酬。
㈣徐建國其後因未有合法入境紀錄,無法由金門機場順利搭機
返回臺灣本島,遂於112年9月19日上午,主動前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對於未發覺之上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吳濬諺明知中華民國船舶非經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竟分別為以下行為:
㈠吳濬諺與附表2所示之張登凱等人(均另案審理或偵辦)均知
悉中華民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且預見金門地區與大陸地區緊鄰,如未採取預防措施,船舶航行有逾越法定界限之可能,仍基於縱航行至大陸地區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駕駛中華民國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由吳濬諺、張登凱、林雅豪、羅駒漢等人分別於附表2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2所示之自用小船,搭載附表2所示之人,自附表2所示之岸際出海,並於附表2所示之時間,航行至附表2所示之大陸地區海域,而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共14次。㈡吳濬諺與附表3所示之藍國沅等人(均另案審理或偵辦)共同
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駕駛中華民國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由吳濬諺或林雅豪分別於附表3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3所示之遊艇,搭載附表3所示之人,自附表3所示岸際出海,並於附表3所示之時間,航行至附表3所示之大陸地區海域,而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共25次。
三、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九岸巡隊(下稱第九岸巡隊)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吳濬諺分別於本院114年2月13日、5月6日、6月5日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易68卷1第323至325頁,本院易68卷2第69至74、137至168頁,本院易9卷第37至40頁),經核與證人張登凱於警詢時之陳述(見偵2卷第63至68頁)、以及證人即同案被告徐建國、徐陳霞、黃雅妮、楊慧瑜、洪嘉彬、陳杰揚、藍國沅分別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第7至13頁、偵1卷第17至21、27至29、39至41、95至
97、123至131、191至194頁、偵2卷第283至292、301至306、331至334、337至340頁,本院易68卷1第317至336頁,本院易68卷2第201至224、227至265、357至362、485至409、413至449頁),並有第九岸巡隊112年9月19日職務報告書、同案被告徐建國之身分證、健保卡及護照影本、同案被告徐建國之戶政所除戶年份查詢個人除戶資料、同案被告徐建國於112年9月19日警詢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九岸巡隊照片用紙(現場照片)、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第九岸巡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案被告徐建國簽立之行動通訊裝置資料檢視、儲存及建檔等必要作為同意書、第九岸巡隊照片用紙(包括同案同案被告徐建國之手機裝置名稱、序號、電信業者、IMEI碼截圖)、第九岸巡隊112年9月22日金馬澎九隊字第1121104478號函暨偵辦「禾鋒號」被告吳濬諺等人涉嫌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嫌報請指揮偵查報告、其他船舶(商船)基本資料明細、第九岸巡隊照片用紙(船舶「禾鋒號」航務中心申報出港紀錄)、第九岸巡隊112年度保管字第94號扣押物品移交清單、第九岸巡隊扣押物品移交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照片、同案被告徐建國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華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顧客服務部113年9月27日AE2024TZ00998號函暨附件同案被告黃雅妮、徐陳霞搭機紀錄、內政部移民署111年12月6日移署入字第1110138859號函、第九岸巡隊112年9月18日職務報告書、水頭安檢所112年9月29日職務報告書、照片用紙(內為通訊軟體LINE通話截圖)、被告吳濬諺及同案被告藍國沅之前案紀錄與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呂志龍之前案紀錄、第九岸巡隊112年10月7日對呂志龍之搜索筆錄、尊爵民宿112年9月17日旅客登記表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被告於113年6月14日警詢、同案被告藍國沅於113年6月16日警詢及同案被告洪嘉彬於113年1月25日警詢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立榮航空金門機場辦事處電子郵件(內為同案被告徐陳霞112年9月1日至同年月24日搭機紀錄)、第九岸巡隊照片用紙(同案被告徐建國之手機漫遊簡訊擷圖及手機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6份、第九岸巡隊照片用紙(水頭碼頭現場照片)、船名「禾鋒」之中華民國遊艇證書暨船艙配置圖、本院調取票及同案被告楊慧瑜、徐陳霞於112年9月1日至同年月30日之通聯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112年9月18日安檢照片、禾鋒號雷達航跡圖、非法入境示意圖、紅外線熱影像畫面、同案被告徐陳霞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及提款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數位鑑驗報告、禾鋒號之船舶出港、進港報告單、聯輝貨運行基本資料、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3日立航字第20240705號函及附件同案被告黃雅妮、徐陳霞111年9月7日至113年9月1日間之搭機紀錄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15至19、29至48頁,他卷第3至13、53、73頁,偵1卷第55、63、109至113、205至208、211頁,偵2卷第23至26、75、89至111、115至133、139至148、151至192、195至207、219至222、269至271、313至319頁),亦有如附表2、3「證據名稱與出處」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可資佐證。依上開各項證據,已足資證明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及科刑審酌: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1)部分,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80條第1項前段之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國家安全法第14條之逃避入境檢查罪及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另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2、3)部分,均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80條第1項前段之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
㈡共犯關係:
⒈本案被告於附表1編號1、附表2編號7至12及14、附表3編號1
至5、7至25之航行出航時,分別為「禾鋒號」、「暢順號」船舶之船長,均該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船長身分要件,而成立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並與自始非屬船長身分之其他船員,成立共同正犯;而被告於附表2編號1至6及13、附表3編號6之船舶出航時,並非擔任船長,惟其與其他船員,及與有船長身分之另案被告張登凱、林雅豪、羅駒漢間,就上開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之。
⒉另犯罪事實一之同案被告徐陳霞、徐建國、黃雅妮、楊慧瑜
、洪嘉彬、陳杰揚、藍國沅,並非船長之身分,故具有船長身分之被告,與上開同案被告間,就上開國家安全法第14條之逃避入境檢查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80條第1項前段之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及被告與除同案被告徐建國以外之上開其餘同案被告間,就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罪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規定,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㈢罪數:
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1)所為,係以1行為,觸犯上開3罪
,為1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
⒉又被告就附表1編號1、附表2編號1至14、附表3編號1至25所
為,共計40次犯行(公式:1+14+25=40),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減輕其刑:
被告於附表2編號1至6及13、附表3編號6之犯行,均不具備船長之特定關係身分,所涉情節較為輕微,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㈤量刑:
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下事項:
⑴就附表1部分,被告不思以尋求正常管道之方式處理遭大陸地
區政府限制出境之臺灣地區人民,卻共謀以提供民宿、駕駛船舶及港口接送之分工方式,擅自出海進入大陸地區搭載臺灣地區人民並返回入境,進而使同案被告徐建國得以逃避臺灣地區之邊境檢查,甚至將其藏匿於民宿中,並獲有108,000元之犯罪所得,實有害我國邊防安全、民宿業經營管理及刑事追訴工作之進行;另就附表2、3部分,被告明知中華民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仍不違背本意駕駛船舶航行至金門地區禁限制水域線外,嚴重影響我國邊防安全,並造成治安與地下交易之隱憂與危害,亦不可取。
⑵此外,就附表2部分,被告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金城簡易庭於112年9月19日以112年度城簡字第54號刑事判決判處5月、共2罪(第一審否認犯行),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遞經本院於113年3月13日以112年度簡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處4月、共2罪(第二審坦承犯行),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是以,被告附表2所為之各次犯行,得以上開裁判為其參考量刑標準,方符比例原則,至於附表3部分,被告之犯行時間均係處於上開判決之第一審裁判後,其已知悉自身行為將違反法律規範,仍有意為之,故此部分之刑度自應高於附表2各次之犯行。
⑶綜上,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附表1、2、3所有犯行
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簡式審判程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易68卷2第167至168頁),爰分別量處如附表1、2、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一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⒉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復就附表1編號1之1次犯行、附表2編號1至14所示之14次犯行、附表3編號1至25所示之25次犯行,審酌被告每次未經許可至大陸地區行為之犯罪方式、有無擔任船長之情況、侵害之法益及整體社會法益所受到之損害,暨考量被告年齡、刑罰邊際效應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兼衡被告就本院定應執行刑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易68卷2第168頁),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一併依刑法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查被告因本案而受有108,000元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坦承不諱(見本院易68卷2第159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船舶「禾鋒號」、「暢順號」均非被告所有,有中華民國遊艇證書、中華民國小船執照(見偵2卷第169至170頁、偵3卷第19頁)在卷可佐,亦非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並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
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杜敏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80條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前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或營運人為法人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七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項臺灣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執業證照或資格。
國家安全法第14條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五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附表1(113年度易字第68號)編號 行為人 (首位船長) 船名 出港時間 出港岸際 航行至大陸 海域之時間 航行至大陸海域之地點 返航時間 返抵岸際 證據名稱與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1 吳濬諺 藍國沅 禾鋒號 (船舶編號:928132) 112年9月18日1時59分許 水頭港 112年9月18日3時05分許 中嶼島紅外線死角海域 112年9月18日3時35分許 水頭港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 ②雷達航跡圖 ③船舶出港、進港報告單 ④其他船舶(商船)基本資料明細 (見海巡署第九岸巡隊金馬澎九隊字第1121104440號卷第41頁,偵2卷第199、269至271頁,他卷第53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2(113年度易字第72號)編號 行為人 (首位船長) 船名 出港時間 出港岸際 航行至大陸 海域之時間 航行至大陸海域之地點 返航時間 返抵岸際 證據名稱與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1 張登凱 吳濬諺 羅駒漢 暢順號 (船舶編號:860456) 112年1月6日20時46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1月6日23時31分許 大嶝島北方1.3浬海域 112年1月7日 0時10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5據點岸際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②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3卷第21、37、59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張登凱 吳濬諺 羅駒漢 暢順號 112年1月8日21時40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1月8日22時3分許 大嶝島西北方1.5浬海域 112年1月8日22時40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②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3卷第22、38、61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張登凱 吳濬諺 羅駒漢 暢順號 112年1月14日3時50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1月14日4時13分許 大嶝島西北方1浬海域 112年1月14日5時2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5據點岸際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②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3卷第23、39、63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張登凱 吳濬諺 羅駒漢 暢順號 112年1月15日2時35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1月15日3時4分許 大嶝島西方1.1浬海域 112年1月15日3時56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②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3卷第24、40、65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張登凱 吳濬諺 羅駒漢 暢順號 112年1月16日3時17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1月16日3時40分許 大嶝島西方1.1浬海域 112年1月16日4時31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②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3卷第25、41、67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張登凱 吳濬諺 羅駒漢 暢順號 112年3月17日0時30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17日0時52分許 圍頭港前方1.8浬海域 112年3月17日1時35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②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3卷第25-26、42、69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雅豪 吳濬諺 羅駒漢 112年3月17日3時10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17日3時31分許 圍頭港西北方2.6浬海域 112年3月17日4時10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②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3卷第26、43、71頁) 7 吳濬諺 羅駒漢 黃何義 暢順號 112年3月17日19時42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17日20時32分許 圍頭港前方1.8浬海域 112年3月17日21時23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②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3卷第27、44、73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17日23時40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18日0時11分許 圍頭港前方1.5浬海域 112年3月18日0時32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②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3卷第27-28、45、75頁) 8 吳濬諺 羅駒漢 黃何義 暢順號 112年3月20日19時48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20日20時8分許 圍頭港前方2浬海域 112年3月20日20時35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②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3卷第29、48、81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21日0時34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21日1時11分許 圍頭港前方1.5浬海域 112年3月21日1時31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②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3卷第29-30、49、83頁) 9 吳濬諺 羅駒漢 黃何義 暢順號 112年3月21日20時23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21日20時52分許 圍頭港前方2.6浬海域 112年3月21日21時8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②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3卷第31、50、85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吳濬諺 羅駒漢 黃何義 暢順號 112年3月22日21時2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22日21時38分許 圍頭港前方2.6浬海域 112年3月22日22時7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②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3卷第31-32、51、87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23日1時35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23日1時54分許 圍頭港前方2.5浬海域 112年3月23日2時27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②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3卷第32、52、89頁) 11 吳濬諺 羅駒漢 黃何義 暢順號 112年3月23日20時55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23日21時15分許 圍頭港前方2浬海域 112年3月23日21時37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②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3卷第33、53、91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23日23時28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23日23時48分許 圍頭港前方2.7浬海域 112年3月24日0時30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②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3卷第33-34、54、93頁) 12 吳濬諺 羅駒漢 黃何義 暢順號 112年3月29日1時38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29日1時53分許 圍頭港前方1.9浬海域 112年3月29日2時18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②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3卷第34、55、95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羅駒漢 吳濬諺 黃何義 暢順號 112年3月30日19時35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30日19時54分許 圍頭港前方2.1浬海域 112年3月30日20時27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②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3卷第35、56、97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31日0時3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31日0時19分許 圍頭港前方2.1浬海域 112年3月31日0時38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②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3卷第35-36、57、99頁) 14 吳濬諺 羅駒漢 黃何義 暢順號 112年4月16日20時15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4月16日20時40分許 圍頭港前方1.8浬海域 112年4月16日23時10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②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3卷第36、58、101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3(114年度易字第9號)項次 行為人 (首位船長) 船名 航出時間 出港岸際 航行至大陸海域之時間 航行至大陸海域之地點 返航時間 返抵岸際 證據名稱與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1 吳濬諺 藍國沅 蔡仲傑 羅仕緯 羅良益 禾鋒號 (船舶編號:928132) 113年1月3日 02時08分許 金沙鎮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1月3日 02時26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1.1海浬 113年1月3日03時12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1、47-49、147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1月11日 23時31分許 同上 113年1月11日23時42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7海浬 113年1月12日00時11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1、51-53、149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1月19日 03時20分許 同上 113年1月19日03時55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5海浬 113年1月19日04時32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1、55-57、151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吳濬諺 藍國沅 羅安志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1月21日 02時57分許 金城鎮后豐泊地 113年1月21日03時33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6海浬 113年1月21日04時24分許 金城鎮 后豐泊地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5、135-137、191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吳濬諺 藍國沅 禾鋒號 113年2月21日 01時41分許 同上 113年2月21日02時15分許 距大陸角 嶼北方約0.5海浬 113年2月21日02時42分許 金城鎮 后豐泊地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5、139-141、193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林雅豪 吳濬諺 藍國沅 羅安志 禾鋒號 113年3月3日 01時30分許 同上 113年3月3日 02時19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7海浬 113年3月3日03時03分許 金城鎮 后豐泊地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1、59-61、153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3月4日 02時18分許 同上 113年3月4日 03時06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7海浬 113年3月4日03時46分許 金城鎮 后豐泊地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1、63-65、155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3月5日 03時26分許 金城鎮后豐 泊地 113年3月5日 04時02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1海浬 113年3月5日04時47分許 金城鎮 后豐泊地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5、143-145、195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3月14日 01時37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3月14日01時59分許 距大陸角 嶼西北方約0.2海浬 113年3月14日02時26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1、67-69、157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3月15日 02時18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3月15日02時39分許 距大陸角 嶼西北方約0.2海浬 113年3月15日03時04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1、71-73、159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3月22日 22時16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3月22日22時29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7海浬 113年3月22日22時53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1、75-77、161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3月23日 23時09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3月23日23時29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6海浬 113年3月24日0時07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3、79-81、163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3月24日 23時07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3月24日23時28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6海浬 113年3月25日0時04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3、83-85、165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3月25日 23時10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3月25日23時22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7海浬 113年3月25日23時48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3、87-89、167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3月29日 01時11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3月29日01時26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7海浬 113年3月29日01時38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3、91-93、169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3月31日 03時27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3月31日03時46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8海浬 113年3月31日04時09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3、95-97、171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吳濬諺 藍國沅 羅安志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4月5日 0時43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4月5日 0時54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8海浬 113年4月5日01時15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3、99-101、173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吳濬諺 藍國沅 羅安志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4月5日 20時50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4月5日 21時01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8海浬 113年4月5日21時32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3、103-105、175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4月13日 01時28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4月13日01時52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8海浬 113年4月13日02時17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3、107-109、177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4月19日 0時21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4月19日0時37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8海浬 113年4月19日01時12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5、111-113、179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4月19日 23時20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4月19日23時29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8海浬 113年4月19日23時50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5、115-117、181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4月20日 23時18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4月20日23時34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8海浬 113年4月20日23時50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5、119-121、183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4月22日 23時10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4月22日23時16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5海浬 113年4月22日23時46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5、123-125、185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4月25日 0時36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4月25日0時47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5海浬 113年4月25日01時05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5、127-219、187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禾鋒號 113年4月26日 0時58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4月26日01時07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7海浬 113年4月26日01時29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①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查詢 ②禾鋒號進出港安檢資料 ③雷達航跡圖 (見偵4卷第45、131-133、189頁) 吳濬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4:本案卷證目錄編號 本案卷宗 本判決簡稱 1 金馬澎九隊字第1121104440號卷 警卷 2 112年度他字第232號卷 他卷 3 112年度偵字第1089號卷 偵1卷 4 113年度偵字第847號卷 偵2卷 5 113年度偵字第1229號卷 偵3卷 6 114年度偵字第215卷 偵4卷 7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8號卷1 本院易68卷1 8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8號卷2 本院易68卷2 9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8號卷3 本院易68卷3 10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2號卷 本院易72卷 11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9號卷 本院易9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