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77號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藍國沅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22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藍國沅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杜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