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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憲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憲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憲盟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城簡字第17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9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經受刑人提起上訴,遞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59號、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335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受刑人自民國105年11月1日入監,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2380號函核准假釋,又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是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珉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