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有限責任金門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
作社兼 代表人 李金譚被 告 陳佳嘉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85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另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均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等因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項、第2項、第63條之
意圖販賣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等罪,前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2月4日以111年度偵字第8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見職議卷第3至7頁)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9至14)附卷足憑。
㈡是就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係供犯罪所用之
物等情,業據被告等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甚明,並有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23至24頁)附卷可佐;另就附表編號6號所示之金錢屬於犯罪所得,並經繳回在案,業據被告等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甚明,並有金門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收受扣押款通知、贓證物款收據乙紙(見偵卷第301至304頁)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梨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備 註 1 AIKANG鼻式快篩試劑 72支 供犯罪所用之物 2 AIKANG鼻式快篩試劑外盒 1個 供犯罪所用之物 3 DVOT唾液快篩試劑 107支 供犯罪所用之物 4 DVOT唾液快篩試劑外盒 1個 供犯罪所用之物 5 DVOT唾液快篩試劑 60支 供犯罪所用之物 6 獲利現金 新臺幣2萬8830元 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