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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提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提字第3號聲 請 人 李易柏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因涉犯公共危險罪於民國114年10月2日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拘提後入監執行,因本案有委屈及冤枉,請准提審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又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一、經法院逮捕、拘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係經本院114年度城交簡字第2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14年10月2日送監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係經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之受刑人,核屬「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之情形,爰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駁回其聲請。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珉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