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2號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士杰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黃士杰違反建築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梨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