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0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聖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正本如附表所示部分文字,顯係誤載或贅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杜敏慧附表:
更正處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之文字記載 原裁定之正本第3頁第1行 中華民國115年1月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