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竣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竣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竣中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屬正當。爰審酌量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情節、態樣、法益侵害情事、各罪之時空關連性及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質,與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而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珉婕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2罪)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3/07/08 113/05/30~113/05/31 113/06/02~113/06/03 113/06/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金門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87號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28、929、930、931、1175號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28、929、930、931、11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3年度城簡字第161號 113年度易字第54號 113年度易字第54號 判決日期 113/11/19 113/12/17 113/12/17 確定 判 決 法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3年度城簡字第161 號 113年度易字第54號 113年度易字第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12/17 114/03/19 114/03/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金門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0號(在監執行中) 金門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2號 編號2至4經113年度易字第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 4 5 罪名 竊盜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3罪) 犯罪日期 113/06/16~113/06/17 113/05/31 113/06/02 113/06/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28、929、930、931、1175號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28、929、930、931、117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54號 113年度易字第54號 判決日期 113/12/17 113/12/17 確定 判 決 法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54號 113年度易字第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3/19 114/03/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金門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2號 金門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123號 編號2至4經113年度易字第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5經113年度易字第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