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3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文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文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李文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詳。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空氣污染防制
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並確定在案等情,有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稽。又附表所示各罪中,以附表編號2至4為最後事實審案件,且該等案業經本院為實體判決後確定,是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應具有管轄權。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4年1月8日前為之,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14年6月30日出具之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頁)。是本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審酌:
⒈受刑人所犯各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宣告刑,依上
述說明,本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上限為年(計算式:3月+8月+7月+4月x3罪=2年6月),下限即為8月(附表編號2);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所定之內部界限上限為有期徒刑2年1月(計算式:3月【編號1】+1年【編號2至3】+10月【編號4】),下限為有期徒刑1年【編號2至3】。基此,本院於定本案應執行刑時,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1月,亦不得低於有期徒刑1年。
⒉爰以受刑人罪責相當原則,綜合斟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次
犯行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犯罪時間之間隔,並審酌其應受非難責任程度、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因素,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復參酌前述之外部界限,及受刑人就本院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函文其表示意見,其逾期尚未表示意見,則視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51頁),爰依法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⒊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
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以114年
度執字第5號執行完畢,此部分應由檢察官日後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本案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杜敏慧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3年7月8日上午9時10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同日上午6時10分至9時10分間)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6日至1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金門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86號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28、929、930、931、1175號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28、929、930、931、11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3年度城簡字第162號 113年度易字第54號 113年度易字第54號 判決 日期 113/11/29 113/12/17 113/12/17 確定 判決 法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3年度城簡字第162號 113年度易字第54號 113年度易字第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1/08 (首先確定) 114/03/19 114/03/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金門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號(已執行完畢) 金門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2號(在監執行中) 編號2至3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 4 罪名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3罪 犯罪日期 113/05/31 113/06/02 113/06/17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28、929、930、931、11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54號 判決 日期 113/12/17 確定 判決 法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3/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金門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2號(在監執行中) 編號4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