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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號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覃志堯選任辯護人 陳素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文字,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杜敏慧附表:更正處 判決原本與正本之文字記載 更正後之文字記載 原判決 第10頁第8行 被告於附表1編號1至3、5至「9」間 被告於附表1編號1至3、5至「8」間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