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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興德選任辯護人 蔡茂松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興德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褫奪公權肆年;又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謝卡上偽造之「周麗華」署押壹枚及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元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興德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4日止,擔任金門縣烏坵鄉民代表會(下稱烏坵鄉代會)第10屆副主席;另自111年12月25日起迄今,擔任烏坵鄉代會第11屆主席,任期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115年12月24日止,負責綜理烏坵鄉代會議政事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興德明知烏坵鄉公所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下稱補助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每年均編列烏坵鄉代會主席及副主席之特別費,副主席特別費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1850元、主席特別費為每月2萬3700元,且特別費之使用限於「因公支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分別於110年度及111年度特別費申報截止期限(即隔年1月15日)前之110年12月間、112年1月上旬,假藉餽贈、祝賀等不實名義,持與公務無關之私人消費憑證或偽造之文書,向烏坵鄉公所為申領特別費之行為:

㈠詐領110年度副主席特別費5萬8250元:

1.陳興德於110年4月12日,在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國電子)鳳山文化門市,以6萬82元之對價,購買富士通一對一壁掛變頻冷暖氣1台,並指示全國電子將購得之冷暖氣運送至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5樓之實際居所完成安裝。陳興德明知前揭冷暖氣係安裝於其上開居所,並未贈與其表弟朱興勇。

2.陳興德於110年4月27日,於全國電子鳳山文化門市,以2萬1099元、2萬1489元之對價,訂購聲寶變頻窗型左吹空調及東元一級變頻窗型冷氣各1台,並指示全國電子將購得之冷氣運送至其次子陳毅恩位於高雄市○○區○○街0號14樓之1住處完成安裝。陳興德明知前揭冷氣均安裝於其次子陳毅恩住處,並未贈與其表弟朱興輝。

3.陳興德明知周麗華為其嬸嬸、陳欣雅為其堂妹,渠等均非烏坵鄉民,亦皆未協助處理烏坵鄉之任何事務,且陳欣雅於110年11月13日在高雄市鹽埕區翰品酒店舉辦之婚宴,其未出席,亦未於110年11月13日致贈2萬元之結婚禮金予陳欣雅或其母周麗華。猶基於偽造私文書與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10年12月16日前某日,在其他處所取得空白謝卡後,未徵得周麗華同意或授權,即自行填寫「周麗華」姓名及禮金「貳萬元整」等不實內容而製作謝卡,預備持以行使申報特別費。

4.其後,陳興德於110年12月16日,在金門縣○○鄉○○0號辦公室,於簽文特別費動支情形說明中登載「4月12日於高雄全國電子購買富士通空調冷氣餽贈鄉親朱興勇新店開幕,金額6萬0082元(實支26400元)」、「5月1日於高雄購買窗型冷氣1台,致贈鄉親朱興輝之科技公司喬遷誌喜。金額2萬2590元(實支11850元)」、「11月13日鄉親長輩周麗華子女婚宴,致贈賀喜禮金2萬元。(20000元)」之不實事項後,將前開全國電子電子發票證明聯、喜帖暨上開偽造之謝卡黏貼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烏坵鄉代會會計黏貼憑證用紙,並逐級陳核而行使,使不知情烏坵鄉公所主計、出納及相關權責人員於形式上審查後,均陷於錯誤,誤認陳興德有上述因公支出之事實,同意以特別費核銷,並登載而製作烏坵鄉公所支出傳票、受款人清單等公文書以行使,進而於111年1月12日如數撥款至陳興德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以此方式詐得2萬6400元、1萬1850元、2萬元,足生損害於周麗華及烏坵鄉公所對該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㈡詐領111年度副主席特別費5萬5950元:

1.陳興德於111年11月19日,委由不知情之長子陳毅修於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購物網(下稱MOMO購物網),以5萬5950元之對價,購買SONY BRAVIA 65型 4K GoogleTV顯示器1台,並指示廠商運送至新北市○○區○○○路00號12樓陳毅修住處安裝,並未贈與由謝景德擔任負責人之嘉鼎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鼎公司)。

2.其後,陳興德於112年1月上旬某日,在金門縣○○鄉○○0號辦公室,於簽文特別費動支情形之說明中登載「智能顯示器、金額55950元、饋贈內湖嘉鼎工程顧問公司擴大營業,協助有關烏坵公共工程業務諮詢」之不實事項後,將上開MOMO購物網電子發票證明聯黏貼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烏坵鄉代會會計黏貼憑證用紙,並逐級陳核而行使,使不知情烏坵鄉公所主計、出納及相關權責人員於形式上審查後,均陷於錯誤,誤認陳興德有上述因公支出之事實,同意以特別費核銷,並登載而製作烏坵鄉公所支出傳票、受款人清單等公文書以行使,進而於112年1月13日如數撥款至陳興德郵局帳戶,以此方式詐得5萬5950元,足生損害於烏坵鄉公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報請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周麗華、陳毅修、陳毅展之調詢筆錄,經核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與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未合,亦經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認無證據能力。

㈡其餘為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

行調查證據程序,公訴人、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並同意作為本案使用,復核無依法應予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認均具證據能力。

二、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被告坦認下情,亦有相關事證可供覈實(詳附表一),首足認定之事實如下:

1.被告自107年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4日止,擔任烏坵鄉代會第10屆副主席;另自111年12月25日起迄今,擔任烏坵鄉代會第11屆主席,任期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115年12月24日止,負責綜理烏坵鄉代會之議政事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2.被告知悉烏坵鄉公所依補助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每年均編列烏坵鄉代會主席及副主席之特別費,副主席特別費為每月1萬1850元、主席特別費為每月2萬3700元,且特別費之使用限於「因公支出」等節。

3.被告於110年4月12日,在全國電子鳳山文化門市,以6萬82元之對價,購買富士通一對一壁掛變頻冷暖氣1台,並指示全國電子將購得之冷暖氣運送至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5樓之實際居所完成安裝,並未贈與其表弟朱興勇。

4.被告於110年4月27日,在全國電子鳳山文化門市,以2萬1099元、2萬1489元之對價,訂購聲寶變頻窗型左吹空調及東元一級變頻窗型冷氣各1台,並指示全國電子將購得之冷氣運送至其次子陳毅恩位於高雄市○○區○○街0號14樓之1住處完成安裝,並未贈與其表弟朱興輝。

5.被告知悉其嬸嬸周麗華、其堂妹陳欣雅均非烏坵鄉民,亦均未協助處理烏坵鄉事務,且陳欣雅於110年11月13日在高雄市鹽埕區翰品酒店舉辦婚宴,被告未出席該次婚宴,自無法於當日致贈2萬元結婚禮金予陳欣雅或其母周麗華。仍於110年12月16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取得空白謝卡後,自行填寫「周麗華」姓名及禮金「貳萬元整」等內容。

6.其後,被告於110年12月16日,在金門縣○○鄉○○0號辦公室,於簽文特別費動支情形說明中登載「4月12日於高雄全國電子購買富士通空調冷氣餽贈鄉親朱興勇新店開幕,金額6萬0082元(實支26400元)」、「5月1日於高雄購買窗型冷氣1台,致贈鄉親朱興輝之科技公司喬遷誌喜。金額2萬2590元(實支11850元)」、「11月13日鄉親長輩周麗華子女婚宴,致贈賀喜禮金2萬元。(20000元)」等文字後,將前開全國電子電子發票證明聯、喜帖及謝卡黏貼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烏坵鄉代會會計黏貼憑證用紙,並逐級陳核而行使,使不知情烏坵鄉公所主計、出納及相關權責人員於形式上審查後,認被告有上述因公支出之事實,同意以特別費核銷,並登載而製作烏坵鄉公所支出傳票、受款人清單等公文書以行使,進而於111年1月12日撥款2萬6400元、1萬1850元、2萬元至被告郵局帳戶,被告因而取得5萬8250元。

7.被告於111年11月19日,委由不知情之長子陳毅修於MOMO購物網以5萬5950元之對價,購買SONY BRAVIA 65型 4K GoogleTV顯示器1台,並指示廠商運送至新北市○○區○○○路00號12樓陳毅修住處安裝,並未贈與由謝景德擔任負責人之嘉鼎公司。

8.其後,被告於112年1月上旬某日在金門縣○○鄉○○0號辦公室,於簽文特別費動支情形之說明中登載「智能顯示器、金額55950元、饋贈內湖嘉鼎工程顧問公司擴大營業,協助有關烏坵公共工程業務諮詢」等文字後,將上開MOMO購物網電子發票證明聯黏貼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烏坵鄉代會會計黏貼憑證用紙,並逐級陳核而行使,使不知情烏坵鄉公所主計、出納及相關權責人員於形式上審查後,認被告有上述因公支出之事實,同意以特別費核銷,並登載而製作烏坵鄉公所支出傳票、受款人清單等公文書以行使,進而於112年1月13日撥款5萬5950元至被告郵局帳戶,被告因而取得5萬5950元。

9.被告就犯罪事實㈠、1及2所提及之冷(暖)氣及犯罪事實㈡、1所提及之SONY顯示器部分,申報核銷的簽文所載與事實不符,該當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與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均坦承不諱,並曾於偵查中繳交犯罪所得9萬4200元扣案。

10.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5樓之實際居所,及其長子陳毅修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12樓住處,與其次子陳毅恩位於高雄市○○區○○街0號14樓之1住處,均未曾設立或對外公告為被告服務處,亦未設立被告服務處之招牌。

㈡被告自107年12月25日起即擔任烏坵鄉代會副主席,其後擔任

主席迄今,本案2次特別費申報時點分別於110年12月16日、112年1月上旬,已如前述。由被告任職年資以觀,於前揭特別費申報時點,當已明確知悉補助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特別費之使用限於「因公支出」,且「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所載特別費之使用範圍如下:1.贈送婚喪喜慶之支出。2.對本機關及所屬人員之獎(犒)賞、慰勞(問)及餐敘等支出。3.對外部機關、民間團體與有關人士之招待、餽贈及慰問等支出(偵卷第43頁)。對照被告2次特別費動支說明記載(偵卷第156、165頁),可知其動支特別費之理由係贈送喜慶之支出,則其合法動支前提應係「與公務有合理連結之喜慶」,更不得為不實登載,炯然至明。否則即該當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持以行使犯行。又一經行使上開文書,使主計、出納及相關權責人員於形式審查後,誤認有因公支出之事實,同意以特別費核銷,並登載而製作支出傳票、受款人清單等公文書以行使,亦構成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嗣持以行使犯行。再因申報不實事項,因而詐得特別費,亦構成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應先指明。

㈢由上㈠已審認之事實可知,被告身為公務員,明確知悉所動支

與核撥之特別費須限於因公支出,猶於110年4月12日購買富士通冷暖氣1台,並將之安裝於自身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5樓之居所,未如簽文所載「餽贈鄉親朱興勇新店開幕」,因而行使不實之簽文,致相關權責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與公務有關之喜慶所為支出」,而核銷以行使,被告因而詐得特別費2萬6400元;另於110年4月27日購買聲寶及東元冷氣各1台,並將之安裝於次子陳毅恩位於高雄市○○區○○街0號14樓之1之住處,未如簽文所載「致贈鄉親朱興輝之科技公司喬遷誌喜」,因而行使不實之簽文,致相關權責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與公務有關之喜慶所為支出」,而核銷以行使,被告因而詐得1萬1850元;再於111年11月19日購買SONY顯示器,並將之安裝於長子陳毅修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住處,未如簽文所載「饋贈內湖嘉鼎公司擴大營業,協助有關烏坵公共工程業務諮詢」,因而行使不實之簽文,致相關權責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與公務有關之喜慶所為支出」,而核銷以行使,被告因而詐得5萬5950元,均屬至明。被告雖辯稱:伊與2子住處打算作為服務處使用,才安裝前揭空調與顯示器等語。惟無論如何辯解,均無礙被告行使「不實」簽文,以「不實事由」詐騙相關權責人員,使之均陷於錯誤,誤予核撥特別費之認定。遑論被告直承:伊與2子住處皆未曾設立或對外公告為伊服務處,更無服務處招牌等語(見上㈠、10.)。既屬私宅而未對外開放,亦未公開揭示為選民服務處,則由社會一般人觀點,允難認同「因公支出」之特別費可用於購買民意代表「私宅」之家電。是認被告所辯並無可採。準此,被告已該當公務員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行使前揭不實文書犯行,並已利用其擔任烏坵鄉代會副主席之機會,以詐術使相關權責人員均陷於錯誤,誤予核撥前揭特別費之貪污罪。

㈣被告未交付周麗華禮金,卻以「周麗華」名義不實填載謝卡,因而詐得2萬元:

1.證人陳欣雅於偵查中證稱:我婚宴原訂於110年7月10日舉辦,後因疫情延至同年11月13日。我媽周麗華在113年6月13日(即周麗華首次接受調詢)前,從未跟我提過被告有拿錢給她。是在當日調詢後,我媽才跟我說被告曾因我結婚而拿「2萬元」給她,我追問她為何沒說,她就不講了等語(偵卷第463頁)。另證人周麗華於偵查中結稱:被告在我女兒婚宴前,曾用黃色牛皮紙包給我禮金,請我轉交我女兒,但我自己偷花掉。被告跟我說這包是他要植牙,要給牙醫診所的訂金。我當下沒算多少錢,回家點錢時,核算是「2萬6000元」等語(偵卷第377至378頁);被告則於本院審理時稱:

(為何你一開始於113年6月13日調詢時說給周麗華2萬元,113年12月5日偵訊時又改口說交給周麗華2萬6000元?)我當時核銷2萬元,一開始不想讓事情太複雜,才說給周麗華2萬元,後來因為我實際給2萬6000元,才照實回答等語(本院卷第451頁)。

2.藉由比對上開說法,首啟疑竇者為,以周麗華與陳欣雅母女之親,且結婚乃陳欣雅終身大事,倘被告確曾交付周麗華禮金並親口囑咐應轉交陳欣雅,殊難想像周麗華未曾告知其女,即私下將女兒結婚禮金花用殆盡。

3.再以,證人周麗華清楚證述:經其清點禮金為2萬6000元,且被告係將植牙訂金作為禮金而交付等語。在此情形下,被告當明確知悉禮金(或植牙訂金)之「正確」金額,然被告卻於特別費動支簽文記載「11月13日鄉親長輩周麗華子女婚宴,致贈賀喜禮金2萬元。(20000元)」(括號內為請領金額,其前方為實際交付金額。且由同一簽文之他筆請領紀錄可知,被告明確知悉可「給多報少」,但其上開記載方式,係表明被告實際交付2萬元而非2萬6000元,偵卷第156頁),並於首次調詢時稱:我在110年4月去搭捷運的路上,交給周麗華「2萬元」…「我不記得當天為何身上有2萬元」…我真的有交給周麗華禮金2萬元…我確實有送2萬元等語(偵卷第1

8、21頁),數度肯定禮金金額為2萬元,卻不知何以身上有2萬元;嗣於113年12月26日被告與周麗華一同應訊時,在隔離訊問中,檢察官數度質以禮金2萬元之始末,然被告從未將之更正為2萬6000元(偵卷第380至381頁);嗣於114年2月20日偵訊時,被告始改稱交付2萬6000元(偵卷第468頁)。鑑於被告與證人周麗華之前揭說法落差與更易,並曾一同應訊,被告已有充分時間可確認周麗華所述後而作出相對應之說法。兼衡母女之親實無將他人託交之結婚禮金侵占之理,且預定交付植牙訂金,豈有不交或搞不清訂金金額可言。綜合以觀,確可認定被告根本未於前揭時地交付周麗華禮金,而係知悉陳欣雅將辦喜宴,即不實填載謝卡以詐領特別費,並因而詐得2萬元。

4.被告既未交付周麗華禮金,周麗華亦明確證稱不知被告以伊名義填載謝卡乙節(偵卷第379頁)。足認被告已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周麗華本人及特別費核銷之正確性。且既無簽文所載「致贈禮金2萬元」,卻行使該不實簽文,致相關權責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與公務有關之喜慶所為支出,而核銷以行使,被告因而詐得2萬元。被告亦已該當公務員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行使前揭不實文書犯行,並利用其擔任烏坵鄉代會副主席之機會,以詐術使相關權責人員陷於錯誤,誤予核撥前揭特別費之貪污罪。

㈤被告明知動支特別費須與公務有合理連結,更不得為不實登

載,猶於簽文特別費動支情形說明中登載不實之事由,並據以行使,使主計、出納及相關權責人員於形式審查後,誤認其有因公支出之事實,同意以特別費核銷,並登載而製作烏坵鄉公所支出傳票、受款人清單等公文書以行使。被告因而利用其擔任烏坵鄉代會副主席之機會,詐得前揭特別費。則其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及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甚明。

㈥被告雖聲請函詢烏坵鄉公所其於112、113年度之特別費使用

情形,欲證明其無貪念或不法所有意圖。惟前揭年度之特別費使用情形與本案被告申報110、111年度特別費毫無關連,顯無調取必要。被告另聲請傳喚證人高春妹、林佩娟,欲證明2人曾到其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之居所請託選民服務,故在該處裝空調可用特別費核銷等語。然前已言明,被告無論如何辯解,均無礙其行使「不實」簽文,使相關權責人員陷於錯誤而誤予核撥特別費之認定,且私宅未對外開放,亦未公開揭示為選民服務處,社會一般人無由認同「因公支出」之特別費可用於安裝「私宅」家電。故認被告前揭調查證據之聲請,均無必要。

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

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起訴書雖漏列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名,然已據檢察官當庭補充,並經本院告知(本院卷第433頁)而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復與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間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院得併予審究。

㈡被告偽造「周麗華」署押乃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偽

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另公務員登載不實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核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另被告於110年12月16日、112年1月上旬兩度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後者所詐領者,仍係111年度積累之副主席特別費5萬5950元,與前者所詐領之5萬8250元,分屬不同會計年度,行為時點亦相距逾1年,應認被告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烏坵鄉公所主計、出納及相關權責人員而詐取財物,為間接正犯。

㈣爰審酌被告利用其擔任烏坵鄉代會副主席之機會,為自己與2

子之私宅購置家電,卻以特別費核銷,另藉陳欣雅婚宴為由,偽造其母即被告嬸嬸周麗華名義,填載謝卡以行使,分別詐得如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示之特別費及所生損害。與被告僅承認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卻否認偽造私文書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亦無視前揭犯行將生詐領特別費之結果,始終否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偵查中自動繳交犯罪所得9萬4200元扣案之犯後態度,與被告於審理中所陳受教育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本院卷第453頁),無刑事前案紀錄(本院卷第425頁)之素行與品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審酌定執行刑之規範目的、量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前後2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情節、態樣相仿,具時空關連性等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且因被告非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與刑法第74條第1項之緩刑要件未合,無從宣告緩刑。

㈤被告所犯2次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

詐取財物罪,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依同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各應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再被告經宣告多數褫奪公權,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㈥沒收:

1.按刑法上所謂偽造署押,係指未經他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簽署他人之姓名或劃押 (包括以他人名義按捺指印之情形) 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被告於謝卡上偽造「周麗華」署押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偽造之謝卡及不實登載之簽文,均因行使而交付烏坵鄉公所收執,已非被告所有,無庸再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或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2.被告犯罪所得合計11萬4200元(即5萬8250元與5萬5950元),其中9萬4200元已於偵查中自動繳交扣案(偵卷第356頁),尚餘2萬元未據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扣案9萬4200元應諭知沒收;未扣案2萬元應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陳毅展為其侄子,並無協助處理烏

坵鄉之相關事務,且明知其於111年12月31日21時許,在好市多高雄店,以5萬6895元之對價,購買MacBook Pro 14筆記型電腦1台並郵寄至其長子陳毅修住處而贈與陳毅修,並未贈與陳毅展。猶於112年1月上旬某日,在金門縣○○鄉○○0號辦公室,於簽文特別費動支情形說明中登載「筆電1台、金額56895元、餽贈陳毅展勤工獎勵。陳員非屬公務員(人員),係烏坵鄉親在台中工作,期間逢本會副主席緊急送醫(童綜合醫院0000-0000)期間自動費心照顧及處理相關事宜,為感念其善行及工作,足堪本鄉表率,故贈予筆電」之不實事項後,將上開好市多電子發票黏貼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烏坵鄉代會會計黏貼憑證用紙,並逐級陳核而行使,使不知情烏坵鄉公所主計、出納及相關權責人員於形式上審查後,均陷於錯誤,誤認被告有上述因公支出之事實,同意以特別費核銷,並登載而製作烏坵鄉公所支出傳票、受款人清單等公文書,進而於112年1月13日如數撥付款項至被告郵局帳戶,以此方式詐得5萬6895元,足生損害於烏坵鄉公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等語。

㈡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調詢時之自白

、證人陳興盛、陳毅展、陳毅修於偵查中之證述與簽文中所載特別費動支說明為其論據。經查:

1.被告之調詢筆錄記載「這台筆電確實沒有要餽贈給陳毅展,當初只是用送他的名義來核銷副主席特別費…」等語,經勘驗當時錄音錄影,已確認此部分係調查官不正訊問之記載,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不得作為證據,無從援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⑴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調查官(下稱調查官)訊問被告

之錄音錄影,經辯護人聲請勘驗後,業經當庭勘驗並作成勘驗筆錄如附表二所示(本院卷第298至329頁)。

⑵經本院與檢察官及辯護人共同確認之勘驗結論略以:調查官

於詢問過程,不斷說服被告同意其筆錄之記載,然被告係表示「筆電依其初衷是要買給陳毅展,但不爭執遭查悉之客觀情狀,例如①其購買後於112年1月5日(偵卷第95頁)將筆電寄至長子陳毅修住處,經陳毅修開封與開機過,及②被告將購買筆電費用,以餽贈陳毅展為由報支特別費」。筆錄記載與被告所述不一致,但在調查官持續說服及不退讓更正下,被告勉強同意該記載,但仍在筆錄製作完成、請被告確認之際,被告再次表示此部分記載與其真意不符,請求更正,並向調查官詢問可否更改,然在調查官堅持下,筆錄最終並未更改(本院卷第299頁)。

⑶由附表二勘驗譯文可知,被告始終陳稱「筆電依其初衷是要

買給陳毅展」,然調查官所作筆錄與被告所述不符,有以調查官意志凌駕於被告陳述之情。且在被告已多次明確表達上情、請求修正之際,詢問與製作筆錄之調查官猶共同強力以各類事由要求被告接受渠等之「主觀判斷」,卻不願依被告所述為真實記載。尤以檢察官、法官名義所作有罪推定之勸諭,更已逾越調查官作為司法警察之分際。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3條之1第2項規定,就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本意在要求製作筆錄之人應依客觀詢答情狀加以記載之法條本旨相悖。以附表二調查官之勸諭強度觀之,渠等有多次機會可尊重被告意志為記載,卻皆以自身判斷取代被告陳述,顯已違反被告之自由意志,所作成被告之調詢筆錄無由援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且負責訊問及製作筆錄之調查官是否共同涉犯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即非被告之供述),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或其他刑責,宜由檢察官依法卓處。

2.證人陳毅修於偵查中證稱:這台筆電是我父親要送給陳毅展的,我當初只有協助我父親測試筆電效能及是否正常運作,測試正常後就轉交我父親。我跟我太太的公司都有配有MAC筆電,調查官到我家中時,也有看到我家中還有2台MAC的電腦,我真的不需要使用本案筆電等語(偵卷第386至387、467頁)。證人陳毅展於偵查中結稱:我父親陳興盛於111年間跟我說,被告因胃出血後送至臺中童綜合醫院,他的2個兒子1個在當兵、1個在臺北工作,無法立刻前往,請在臺中的我先去探望。我去探望被告2次,1次是直昇機後送到臺中的那天,我幫被告買手機充電線。第2次是隔天,陳毅修從臺北搭高鐵下來,我到高鐵站載陳毅修去童綜合醫院探望被告。我在被告住院期間,除了買手機充電線外,還幫忙聯繫我父親與陳毅修。我不知道被告有送我筆電,後來我在我爸高雄住處房間找到後,交給調查官扣案,我父親跟我說被告是感謝我去童綜合醫院照顧他,就送這台筆電。我媽告訴我這台筆電的密碼是用她跟我爸爸的生日,如果可以的話,希望這台筆電還給我等語(偵卷第382至385頁)。證人陳興盛於偵查中結證稱:被告是感謝他從烏坵後送到臺中童綜合醫院時,我兒子有去探望、幫忙,才送這台筆電。被告說如果烏坵鄉民日後再後送至童綜合醫院,請我兒子能就近幫忙。我沒有特別跟陳毅展說這台筆電是被告送他的,我收到後,就請我太太幫忙把密碼設定成我們的生日等語(偵卷第464至465頁)。

3.由上開證述與本案筆電係經陳毅展主動自其父母之高雄住處中取出繳交扣案(偵卷第230頁)以觀,足證本案筆電確實由陳毅展之父陳興盛管領使用。併參陳毅修與其妻無論於家中或公司均有充分之MAC筆電或電腦可用,雖先行拆封檢測要送給陳毅展的禮物,可能減損其拆禮物之期待感,但陳毅修具MAC筆電之使用經驗,以被告年紀較長,囑咐有經驗之子協助檢測,尚非事理難容。兼以本案筆電係以陳毅展父母之生日為密碼,陳毅展亦確有如被告簽文所載「於擔任副主席之被告後送臺中就醫之際予以協助」,暨烏坵鄉確與臺灣或金門本島間交通往來不便,生活物資與醫療資源相形匱乏等情(本院卷第373至374頁),應認本案筆電之餽贈尚符合特別費動支所要求最起碼之公務合理連結。從而,被告核銷本案筆電,是否該當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容已存疑。公訴人此部分訴訟上證明實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無法為有罪認定。就此部分原應諭知被告無罪,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僅引用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偵查起訴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宋政達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珉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被告坦認下情與可覈實之卷證出處編號 被告坦認之事實 可覈實之卷證出處 1 被告自107年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4日止,擔任烏坵鄉代會第10屆副主席;另自111年12月25日起迄今,擔任烏坵鄉代會第11屆主席,任期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115年12月24日止,負責綜理烏坵鄉代會議政事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⑴被告坦承/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434-437頁) ⑵烏坵鄉公所函文及所附資料(偵卷第265-277頁) ⑶烏坵鄉代會函文及所附資料(本院卷第183-203頁) 2 被告知悉烏坵鄉公所依補助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每年均編列烏坵鄉代會主席及副主席之特別費,副主席特別費為每月1萬1850元、主席特別費為每月2萬3700元,且特別費之使用限於「因公支出」等節。 ⑴被告坦承/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434-437頁) ⑵補助條例(偵卷第493-495頁) ⑶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偵卷第43頁) ⑷109年8月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手冊」關於特別費部分(偵卷第139-145頁) 3 被告於110年4月12日,在全國電子鳳山文化門市,以6萬82元之對價,購買富士通一對一壁掛變頻冷暖氣1台,並指示全國電子將購得之冷暖氣運送至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5樓之實際居所完成安裝,並未贈與其表弟朱興勇。 ⑴被告坦承/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434-437頁) ⑵證人朱興勇之調詢證述(偵卷第63-66頁) ⑶全國電子函文及所附交易紀錄明細、宅配安裝資料(偵卷第171-174頁) ⑷建物查詢資料(偵卷第181頁) 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責付保管切結書、封存清冊(聲搜卷第103-114頁) ⑹扣押物外觀照(偵卷第59-60頁) ⑺扣押物品清單與照片(偵卷第235、237頁) 4 被告於110年4月27日,在全國電子鳳山文化門市,以2萬1099元、2萬1489元之對價,訂購聲寶變頻窗型左吹空調及東元一級變頻窗型冷氣各1台,並指示全國電子將購得之冷氣運送至其次子陳毅恩位於高雄市○○區○○街0號14樓之1住處完成安裝,並未贈與其表弟朱興輝。 ⑴被告坦承/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434-437頁) ⑵全國電子函文及所附交易紀錄明細、宅配安裝資料(偵卷第171、175-177頁) ⑶建物查詢資料(偵卷第185頁) ⑷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責付保管切結書、封存清冊(聲搜卷第117-128頁) ⑸扣案物外觀照(偵卷第55、57頁) ⑹扣押物品清單與照片(偵卷第235、238頁) 5 被告知悉其嬸嬸周麗華、其堂妹陳欣雅均非烏坵鄉民,亦均未協助處理烏坵鄉事務,且陳欣雅於110年11月13日在高雄市鹽埕區翰品酒店舉辦婚宴,被告未出席該次婚宴,自無法於當日致贈2萬元結婚禮金予陳欣雅或其母周麗華。仍於110年12月16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取得空白謝卡後,自行填寫「周麗華」姓名及禮金「貳萬元整」等內容。 ⑴被告坦承/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434-437頁) ⑵證人陳欣雅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偵卷第117-121、462-464頁) ⑶證人周麗華於偵訊中之證述(偵卷第376-378、382頁) ⑷陳欣雅喜帖(偵卷第477-485頁) ⑸禮金簿(偵卷第123頁) ⑹謝卡(偵卷第27、135頁) 6 其後,被告於110年12月16日,在金門縣○○鄉○○0號辦公室,於簽文特別費動支情形說明中登載「4月12日於高雄全國電子購買富士通空調冷氣餽贈鄉親朱興勇新店開幕,金額6萬0082元(實支26400元)」、「5月1日於高雄購買窗型冷氣1台,致贈鄉親朱興輝之科技公司喬遷誌喜。金額2萬2590元(實支11850元)」、「11月13日鄉親長輩周麗華子女婚宴,致贈賀喜禮金2萬元。(20000元)」等文字後,將前開全國電子電子發票證明聯、喜帖及謝卡黏貼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烏坵鄉代會會計黏貼憑證用紙,並逐級陳核而行使,使不知情烏坵鄉公所主計、出納及相關權責人員於形式上審查後,認被告有上述因公支出之事實,同意以特別費核銷,並登載而製作烏坵鄉公所支出傳票、受款人清單等公文書以行使,進而於111年1月12日撥款2萬6400元、1萬1850元、2萬元至被告郵局帳戶,被告因而取得5萬8250元。 ⑴被告坦承/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434-437頁) ⑵被告簽文及會計黏貼憑證(偵卷第154-160頁) ⑶被告郵局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偵卷第242頁) 7 被告於111年11月19日,委由不知情之長子陳毅修於MOMO購物網以5萬5950元之對價,購買SONY BRAVIA 65型 4K GoogleTV顯示器1台,並指示廠商運送至新北市○○區○○○路00號12樓陳毅修住處安裝,並未贈與由謝景德擔任負責人之嘉鼎公司。 ⑴被告坦承/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434-437頁) ⑵證人陳毅修於偵訊中之證述(偵卷第385-387頁) ⑶證人謝景德之調詢證述(偵卷第97-102頁) ⑷MOMO購物網發票、購買證明及收件地址(偵卷第215、217頁) ⑸建物查詢資料(偵卷第189頁) ⑹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責付保管切結書、封存清冊(聲搜卷第131-142頁) ⑺扣押物品清單與照片(偵卷第235、238頁) 8 其後,被告於112年1月上旬某日在金門縣○○鄉○○0號辦公室,於簽文特別費動支情形之說明中登載「智能顯示器、金額55950元、饋贈內湖嘉鼎工程顧問公司擴大營業,協助有關烏坵公共工程業務諮詢」等文字後,將上開MOMO購物網電子發票證明聯黏貼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烏坵鄉代會會計黏貼憑證用紙,並逐級陳核而行使,使不知情烏坵鄉公所主計、出納及相關權責人員於形式上審查後,認被告有上述因公支出之事實,同意以特別費核銷,並登載而製作烏坵鄉公所支出傳票、受款人清單等公文書以行使,進而於112年1月13日撥款5萬5950元至被告郵局帳戶,被告因而取得5萬5950元。 ⑴被告坦承/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434-437頁) ⑵被告簽文及會計黏貼憑證(偵卷第163-165頁) ⑶被告郵局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偵卷第246頁) 9 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5樓之實際居所,及其長子陳毅修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12樓住處,與其次子陳毅恩位於高雄市○○區○○街0號14樓之1住處,均未曾設立或對外公告為被告服務處,亦未設立被告服務處之招牌。 ⑴被告坦承/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434-437頁) ⑵證人陳毅修於偵訊中之證述(偵卷第385-387頁)

附表二: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不正訊問之譯文(被告略稱「陳」;調查官何仁譯為發問者,略稱「問」;調查官羅大喬為製作筆錄者,略稱「筆」)

1.[錄影檔02:56:25-03:30:25][開始畫面左上角顯示時間為113年6月13日12時57分09秒]

問:那筆電的部分要再跟你確認一下。哎呀我這樣問你也蠻累的。

陳:嗯。

問:你說你交給你的那個弟弟,陳興盛問:好了,那就問你細節,因為我們去問了陳毅展還有陳興

盛。地點時間,你交給陳毅展爸爸,陳興盛的時間地點,然後跟買這個筆電的…陳:有落差。對。

問:其實我我跟你講,其實因為冷氣啊,電視都你都承認是陳:東西都有問:我說冷氣機的事情你也承認了,那個電視也承認了,筆

電我這樣研判下來還要跟今天執行的,其實也是買來,然後給大兒子用的。

陳:筆電!問:筆電,先用了一陣子,大兒子先用了一陣子,是不是這

樣子?陳:哦,你說我兒子拿去用,是吧?問:筆電,對對對對對陳:我兒子用了一段時間,我是,反正我後來是,就等於說

給了我弟弟沒錯阿問:但在之前,你買的當下陳:我沒有,我沒有當,因為我當時買了,其實我好像在

Costco那時候買問:就你在Costco嘛好市多買的,對對對,那買了之後是給

你大兒子先用的。這是事實吧?我猜測啦,但我認為是

事實陳:我大兒子用?問:在臺北。

陳:他,他沒有,他沒有用我的筆電問:就這臺就這臺筆Mac,Mac MacBook,我猜你,你會用這

臺嗎?你有用這臺嗎?你會用這臺嗎?陳:你說我對啊。

問:對阿陳:我自己不太問:你應該不會用吧,你這個大老粗,哈哈,你大概開了機

,你用不上問:我認為是買了之後給你大兒子用啦,那就看你的說法啦問:然後接著我才會問說你什麼時候拿給陳興盛?那個又隔

一段時間了啦陳:對,我沒有馬上給。我倒沒有馬上問:而且你給的時候不是新的不,不是新,不是完整沒拆封

的筆電啊陳:我好像有把它拆開來,我是有好奇,拆開來看看問:但是那這是你兒子在用,不是你拆就拆了之後,重點是

誰在裡面使用過了,是你大兒子可以接受吧,我這樣猜啦,但是這要經過你的同意啦陳:我倒沒什麼印象問:筆電一直在大兒子那邊啦。買了之後啦陳:買了之後我沒有馬上給問:然後那筆電在在誰那邊,在誰手上,在大兒子手上嘛,

沒錯啦。是吧?陳:我大兒子手上?我買了,開始我打開的沒有,沒錯,我有,就是好奇。

問:是,你只是基於好奇那麼貴的筆電哦,好不好?然後再

來一個問題是這個筆電這個型號是,也是你大兒子幫忙想說就買這一款的,是不是這樣?因為你也不懂型號啦陳:欸,我好像在是在買的時候有時候問他諮詢他一下什麼

是…問:是,是你諮詢你大兒子,是你大兒子決定,大兒子幫忙想說就買這個這種。

陳:我當時是在那個的時候是有…問:OK,其實這個那個跟那個那個電視機電視一樣,它是你

大兒子去MOMO購物網買的啦陳:筆電不是問:筆電不是,但是筆電他他幫忙想我陳:我有問,因為我這些東西我也不見得懂問:對,沒有人相信你懂,哈哈哈,我沒說錯吧。

陳:哈哈,哇問:好吧,好吧,那。這部分你就交代清楚,因為這樣今天

這樣很累,你這樣大兒子這樣耗在臺北也不是辦法。好不好?陳:嗯問:我們就把當下的過程講清陳:中間沒有馬上交給他,但是後來我就給了我,就是說我

想說那個問:是你大兒子幫忙想說就買這這一款陳:對,型號我什麼都沒有,因為我不懂,我不懂問:那當初買這臺筆電是我大兒子幫忙挑選的啦陳:我問了他,應該我是我好像在好市多或什麼,因為我是

在好市多,其實我是在我倒不是說什麼的,我是在好市多看到了這個款,因為我是在高雄的好市多買的問:就上面是這樣子,OKOK。欸,他那那你在高雄買的時候

怎麼送到臺北去(下略,討論筆電怎麼拿給大兒子)[03:02:53]

陳:我就問他這個怎麼弄啊或什麼東西的,對不對,然後問:好吧我們就這樣記,沒問題吧。應該是他過年回來回到

高雄,然後那個他就帶回臺北去用了。OK,那下一個問題是再隔多久你拿給陳興盛,因為我們那邊的問隔一段隔了,如果這樣子講的話,已經到了112年了,你是111年底買的,然後112年過年的時候拿給大兒子。陳:對,怎麼操作或什麼的。我問了他問:其實有一個點我,就說你怎麼會知道要趕快再拿去給那

個陳毅展?陳:本來就是要給他,問:因為你已經拆掉了,你這樣很沒有意思陳:拆掉問:陳毅展說他沒用過啦陳:對,有可能有可能。

問:陳毅展,他根本就不敢碰,你不要害到他啦陳:嗯嗯嗯嗯問:好,你這臺筆電,然後給大兒子回去臺北使用,然後下

一個,他用了他,你什麼時候,咦,是你大兒子拿去給陳興盛的嗎?陳:不是,後來那個問:你要到臺,你要到臺北去拿,帶著筆電去那個陳毅展在

臺北住哪裡啊?陳:陳毅展不在臺北,住臺中,所以我並沒有跟陳毅展,其

實我問:筆電要從臺北到臺中欸陳:我並沒有把陳,所以我並沒有講問:筆電裡面都有上網,上網裡面都有記錄。那筆電曾經出

現在哪邊?從高雄到臺北到臺中都有記錄,不要浪費司法資源好不好?陳:臺中有嗎?因為我覺得連接不起來。臺中問:筆電從臺北又跑到臺中是怎麼回事?是你拿的嗎?陳:這個我倒沒什麼印象,好吧,後來我就。那個東西可是

我就給了問:你又說你交給陳興盛,你又沒印象了,這樣子陳:我有給陳興盛問:那怎麼給的?筆電現在已經在臺北了哦,已經在臺北,

大兒子我,我們這目前按照時序,高雄買過年兒子回高雄,然後帶回臺北,在臺北,然後目前是在臺中陳毅展家裡。那我們現在要釐清的,釐清的就是說怎麼從台北那個你大兒子家,然後移動到臺中陳毅展這邊陳:應該是我問了他的啦,因為我前面那個,後來他有可能

拿回來,後來給也是陳興盛,是我給他的,又拿回來,然後就因為那個時候要給,我給了陳興盛。

問:OK,他問題筆電現在在臺北陳:現在在臺北?問:對啊,已經過年,你讓大兒子拿回去臺北用啊陳:那很久了吧筆:你是說你從臺北再拿回高雄給陳興盛嗎?陳:他或是我回來的時候,哎呦,這段我還真的忘了,後來

是我曾我,我給他問:我先確認一段話不然這樣推理會有問題,他確實,有你

大兒子拿去臺北用嘛,這是陳:有可能。因為我問他是什麼操作,或者我也不太會,他

就拿去臺北用用看問:他就拿去臺北用,這是事實嘛,對不對?陳:有類似有去,就是類似操作,問:那操作他可以在高雄操作,可是筆電是有移動到臺北去陳:對,他有帶走,因為他下了高雄也是短時間的嘛問:他就帶回去臺北用,這是事實嘛。好,那我們就繼續推

理嘛,不要這樣很累,你可不可以,乾脆一點就直接講實情。因為你講了一個謊話我們去用來去對,好累哦,那現在筆電在臺北了,好,在大我們今天會找你大兒子,其實你這樣子其實也是浪費你大兒子的時間啦,你大兒子在臺北那邊也等於耽誤了他的正常工作,其實也不大妙。OK,好,那好,那我們現在這時間點我們就來解決這個問題,筆電已經讓你由你大兒子從高雄帶去臺北使用了然後呢?陳:拿了一段時間要還給了我,因為我那時候最主要是他,

他有沒有操作拿去什麼用我不知道,因為我不會,我不太會用,然後後來就是拿下來,給了、還給了我問:什麼時候還給你?陳:我還真的是問:以後還要問你大兒子,你先講這樣子不要為難你大兒子。

陳:什麼意思?他後來是筆電是給了我,是我交問:時間點?什麼時間點?現在筆電要從臺北在,時間點,

過多久?陳:我還真的是忘記了過過多久,問:過一年了陳:好像有一下子哦,有一下下隔問:隔年的過年才又帶回來過了一年,因為現在是我們把時

間印象是110 年111 年的,過年嘛,買的時候是。之後110年的過年期間,欸筆電應該是沒有筆電是111陳:筆電,買的時間是111 年,從那個時候我記得是年底過

年,年底我那天,然後我買了,問:對對對,然後隔年就112 ,咦好像已經是去年的事情而

已,現在113嘛?陳:對啊。

問:來,哦,什麼時候?陳:你說筆電買的是110 年12月31嗎?還是30?因為我記得

我記得年度快結束,然後我還要去外島,嗯,買了以後過問:就隔一年就去年就過年了啦,然後讓大兒子,陳:然後接下來就過年他回來,本來那因為陳毅展也都在外

面,我沒有馬上給了陳毅展,哎呦,提到這個東西他打開。打開來給他,就是看,我是我自己先開來看,對啊問:好,然後好,然後呢?什麼時候,現在已經是去年過年

,那今年那其實蠻時間蠻近的啊。好,你什麼時候這臺筆電從臺北你大兒子家,後來呢?陳:後來呢,因為就是我是問他怎麼操作,後來他又還給了

,就是問:什麼時候?要搭配時間地點。

陳:去年的什麼時候?筆:只有一年而已應該會記得問:唉,陳毅展是怎麼說的阿。他,他為什麼要還給你?還

給你就是你要拿去給陳毅展…陳:對,那個本來我覺得給陳毅展,只是說好奇,打開來看

怎麼弄啊或什麼的那我想說這個當初我們是要買給陳毅展問:可是陳毅展沒有說,他說他,他根本就不敢碰陳:哎呀問:他不敢碰,他沒打開過,他沒用過啊陳:對阿,我給了他爸,其實我後面還沒有跟陳毅展再碰到

面,所以我給了我弟弟,我給了我弟,拿給陳興盛,因為陳毅展都在中部比較多,我也不常在中部停留問:所以他筆電沒有到臺中,一直在高雄。

陳:所以你剛剛問我說在臺中我問:那個臺中大寮寶德街147號,陳:那是我弟弟家,就陳毅展他家,我是拿去那個地方給陳

興盛說這個給陳毅展,給陳毅展欸問:陳毅展到底人在高雄還是在臺中啊,陳:他那個時候在臺中問:那今天就在高雄了陳:他最近會不會最近會不會?最近有可能,我前一段時間問:沒到臺中,沒有到臺中陳:聽他爸爸講說問:那你又說他在臺中可以幫忙那個陳:哦,他那個時候在臺中啊。嗯,他那個時間點是在臺中,他是今年才回來,今年還是最近才回來。

問:你送給他的時候,他人就已經他都不是臺中了哦陳:他在臺中,他在臺中問:那你那時候筆電就沒給他,等他回高雄沒有跟他說陳:我就給他,他爸爸就是他回來的時候問:交給他爸爸的時候,他也回臺中了,他也回高雄了?陳:他在臺中問:好,那這時間點你就記得了,那你什麼時候給他,你什

麼時候拿去?陳:因為我,我如果問:你想一想,那個時間點陳:如果陳毅展在,我就是會直接給了陳毅展嘛,對不對?

因為他是當事人嘛。我講這個,我就確定的部分,我講的是沒錯,那所以我就給了我弟弟,叫他轉交給陳毅展,對吧?阿你說開,沒錯,我就把它打開看我,甚至問過我兒子這個怎麼弄啊或什麼的問:好,那什麼時候。給他的確切時間,給你弟弟的確切時

間陳:給我弟弟的確切時間要多久了,好像應該也沒多久哦。問:最近給的陳:110,現在是幾月?筆:112年的幾月了,陳:現在是,現在是113年,對112年,應該是,詳細時間,我忘記了,不是吧,應該不是今年了。

筆:去年的事了陳:對筆:那是年中、還是年尾,還是年初?問:其實你這個很單純。

陳:嗯問:你當初買了是要給陳毅展?陳:陳毅展,對問:問題你就是沒有送給他,而且是你大兒子在用,其實這

跟那個,跟那個電視很像陳:嗯,並有沒有給,給到人家問:所以這部分,然後那只是。只是後來你覺得不妥,你是

後來覺得不妥,你看陳毅展也不敢收,你知道嗎?陳:不敢收?問:那也沒有用啊。

陳:對問:我說你就這邊也承認,這其實跟電視一樣,這當初買就

是要給大兒子用的,那你用這個名義去核銷,你也不好意思給大兒子說要用,說送給大兒子是吧?就跟那個電視機也是買給大兒子,但是你用了一個名義是給那個你的同學,那個什麼嘉鼎。

陳:嘉鼎工程顧問公司問:是不是這樣子?卡水氣耶,卡水氣耶(台語)陳:比較單純一點?就結論問:對對對,你不要再問,我們臺北那邊折騰你大兒子,就

跟那個電視機那個一樣也是。其實當初也是想說那年底核銷那買一臺給兒子用,好不好?但是用一個名義是這樣子,可以嗎?陳:呵呵問:可以嗎?陳:(不回答)問:我認為是這樣子啦,那應該檢察官、法官看了,綜合事

證之後,大概也是往這個方向去想,那現在就是你一個犯後態度,當時買的時候問了兒子買的什麼型號啊,買那時候當初就是給他用,他只是用一個名義去核銷,其實就是說法一樣啦,好不好?不要把問題搞那麼複雜陳:嗯問:好不好?如果說那個這不行也是一樣把它繳回。就是這樣。

陳:那是當然,如果說不合規定,沒有什麼好問:那這一點就是說,當初也是想說,也是給大兒子用啦,

好不好啊?那後來你只是覺得不妥,那只好再,因為只好再趕快去送給那個陳毅展,跟人家說了他也不敢用,他受之有愧,你知道嗎?陳:對,我相信,但問:對啊,綜合來看,不會有人相信說,這樣單純一點,這

個跟電視機一樣好不好?我這邊趕快結束臺北那邊你那個也趕快結束,不用糾結在這邊了,好不好?陳:我懂你,說這是誰問:可以嗎?可以嗎?陳:…(思考後)好啦,不要再扯太多了問:好,那我們就說當時買的時候其實也是要給兒子的。然

後你就用這個名義給他陳:我講真的,我出去真的不是說要給,他用了,沒有錯,

我也沒有去否認,但是我當初買我想問:當初就一開始就沒有說,真的要給他,因為你第一時間

也沒給他,但這是事實嘛?陳:因為我講的,我買的東西我也…問:跟前面的一樣不一樣,就是說你的名義不實在的問題陳:對問:好不好?陳:其實就是到,我的原本的初衷想法跟後面執行的不同,

對不對?好吧就落地問:但是合起來就是說,買的就像電視就是給兒子用嘛,電

視就送到大兒子家的啊,筆電也是給兒子用的,結論就其實那麼單純,不用搞那麼複雜啦,好不好?當中的轉折轉來轉去陳:轉來轉去沒有什麼意義問:好不好?好吧,那我們我看怎麼改,陳:好吧問:不然我對你比較,我們前面前面改,我們就不要扯那麼

多了,好不好就筆電。不然那個檢察官這個筆錄也是覺得說…我們就直接坦承我們把前面的改掉了。好吧,那個買這筆電,是當時就是,然後後來才,反正那時候,就是買來就給大兒子用啦。好啦,只是用這個名義送給陳毅展啦。然後之後你越想越不妥,還是給了他去用啦。但因為你陳毅展問了他不敢收,不敢就是這樣子。

陳:陳毅展他是,他實際上沒有他知道我也沒有跟他講到這

段事情問:所以那個好不好,我們就我們,我們前面的回答我就幫

你改回,改回來說當時買的,然後只是用那個陳毅展的這名義那個去核銷啦,可以嗎?但還是要尊重你的,這是你的訴訟選擇啦,這是你的訴訟選擇啦。

陳:我講真的,我講直白,你可以不相信,但是我的初衷真的是這樣。

問:但是說你連做我問你,對,你腦袋瓜想的沒有用啊,因

為客觀事實是給大兒子用的,好不好?陳:但是你不要說不要說什麼,我還自己把它拆開了,我自

己要是弄弄弄問:你如果要送給人家不可以拆啦好不好?陳:按理常理是這樣沒有錯的,問:所以,我們這個筆錄,這個當下你可以接受嗎?就是說

好了,我做錯事了好不好,可以嗎?就是這個態度的問題,那我就要做記進筆錄了。

陳:嗯~問:其實跟前面那個電視機一樣啦。

陳:對啦,是後來是裝在我兒子家沒錯問:好不好?那筆電也是跟電視機相同的情節,可以接受吧

?這也是一個犯後態度,對你,我是覺得應該會比較好一點,你繞來繞去,人家後來不相信你,好不好?好,我就這樣記了,那個當初買這臺筆電也是給大兒子使用,只是用陳毅展的名義來核銷。後來你覺得不妥,才真的有拿,拿去給陳毅展就這樣子轉折,好不好?那我們後來那我們把那個時間。

陳:因為你是直接把它畫直線的,就畫過來,就變成我的初

衷一開始就是要給他,我問了他型號沒錯,但是我的初衷並真的不是說,因為他自己有電腦,我講直白了,他自己啊,我自己也有電腦,我自己也有電腦,對不對?那比如說年底,我有手上有經費,你看我的用的東西都比較大,比較問:就乾不乾脆的問題啦,就是繞繞直線確實繞直線,但是就乾脆一點,就是其實你的行為就是這樣子的。

筆:你的行為就是這樣子,可能你中間你的想法有轉折,但

是你的行為的證明就是這樣直線了。對不對,事證就是這樣子,厚問:好不好?陳:好問:謝謝,就是說不要增加司法的那個,好,我買這臺筆電

也是也是要給大兒子使用啦,所以當初也,所以當初是先問他當初有先。

陳:因為你這樣子連結是把我從頭到尾就是設定要給兒子用

的那種感覺。我的初衷就是問:沒有要送他,就只是名義啦,就假借一個名義,就像那

個這個嘉鼎工程顧問公司,其實也是生出一個名義來的啦,你也不要跟我扯,說你幫他一開始要給他,後來怎樣這樣陳:後來就沒有問:這就不用扯這個好不好,你你電視不扯,你這個筆電也

不要這樣扯了,電視機你也沒這樣去扯,對不對?筆電,你也沒必要陳:反正就是一致性的東西,會死就會死,不會死就不會死

(台語)問:好,你就一定繳回去。那看看法律,是不是可以減輕好

不好?陳:好。

問:謝謝。是的,我確實沒有要饋贈給陳毅展。就很單純,

就這樣就像前面那個筆電你也要給那個嘉鼎工程顧問公司了,好不好?陳:對啊,我實際上我當初其實,問:但是後來後來覺得不妥,你就還是給了陳毅展,那他用

不用,是他的事情陳:可是我的初衷,真的不是說要買給我兒子用問:沒事,那你給你自己用好了給你,我就自己就是,反正

之後怎麼用,不然,不要說給,只是剛好兒子下來他拿陳:我問了他,我問了他怎麼弄,問:那重點是說當初是用他的名義去核銷,先把它核銷下來

,這是OK啦,就像這個嘉鼎工程顧問公司一樣的,先核銷下來再說,可以接受吧?這一點筆:你的供貨你要買給陳毅展的話,你不可能拆開來,你一

定是完整的給他,不可能陳:因為是我自己的侄子。這一點我是說真的,我還是說不

是我兒子,是我自己把它打開來看,我自己還把它這是問:我們的,而且我們的重點是在於說你只是用他的名義先

把核銷下來啦,他是說要送給誰,那是那是下一件事情了好不好?那我們就不要,那我改掉不要說一開始就要給大兒子啦,好不好?陳:對,我是剛好他過年回來給他,我講真的啊,因為這個

過程,我的初衷並不是說要給我大兒子的,就是因為說真的,我們家自己每個人都有電腦。

問:就只是核銷,先把它核銷下來,大概是這樣子啦。其實

報銷都是這樣,我們問的其他公務員,其實也都是這樣子,好不好?陳:好啦問:而且我跟你講,你那時間點,確實很很很在壓線,你知

道嗎?陳:我剛才為什麼壓線,因為年底結帳,我所有的東西,我

烏坵進出一次不方便,然後我又趕著回去問:那你買的時候,要有一個名義啊陳:然後我告訴你我買了以後,我還不見得馬上回去烏坵,

回外島去。我還不見得東西會送的出去,我們就太多的不合邏輯啦。可是我的憑證要問:我們這樣打,是的,我確實沒有饋贈給陳毅展啊,當初

只是用他的名義來核銷啦,我這邊就用完了。好,其實這就結束了啊。後來這臺筆電剛好是大兒子過年回來陳:我問他怎麼用問:所以他,然後他就帶回去拿著用好不好,只是什麼來核

銷,筆電買了之後是先放在我家是嗎?高雄家?陳:因為我,我買了東西以後,我就回外島去了,我還沒有

送東西,就沒有馬上送出去問:就放在高雄住家,然後後面那個,後來112的過年期間

我大兒子回來回高雄過年陳:我是所有的兒子,都被找去了嗎?問:哎呀。

筆:就先給他試用嘛陳:我問他怎麼操作問:就我問他怎麼操作他,他就拿回去。

陳:他也有電腦,我也有電腦,對不對?問:如何操作。後來他就帶回臺北去使用了臺北使用。OK好

,就這樣子然後再交代什麼時候給陳興盛,後來你覺得不妥好嗎?後來你覺得那個沒有送給陳毅展陳:因為我們家實際上用不著,就是那麼後來差不多他一段

時間到他回來,應該是回他給我還是回來,後來也倒沒有說妥不妥,我是覺得這個本來就是要送給陳毅展問:臺北要回來了?那他什麼時候把臺北帶回來?你不要再

說本來要送,現在是用,你現在筆錄,我們現在承認的是說你是用他的名義去核銷,你要送給他陳:你現在的定調是認為說跟陳毅展是,我只是用他的名義

核銷?問:對,因為我們問了陳毅展,陳毅展也沒有那個認知,說

你也要送給他,他根本就不敢用,你知道嗎?陳:不是不敢用,但是我當時其實我這個是跟他爸爸說,並

沒有跟陳毅展碰到問:那就跟這個不一致了。你哪能這樣子咧?你。你跟你跟

公家單位說,你是要送給陳毅展,陳毅展根本就不曉得。欸,這樣子就不對了啊陳:嗯,我懂你的,我就懂你的意思問:就不對了啊。

陳:我當然懂,你的意思就是類似兩造雙方一樣問:對啊,好不好,所以就不要再扯那個了,好不好,不要

再扯那個他那個陳毅展的爸爸,那個再扯進來,其實好累喔,一個筆電要扯你大兒子又要陳:我知道我當然知道啊,對啊。

問:我們就很單純,其實很單純,你自己陳:就自己面對問:對,就是這樣對不對,好不好筆:就坦誠啊,看可不可以減輕那個刑責問:然後也不要再去其他人來那個陳:牽拖整堆(台語)問:對,還要為了要釐清事實,要再找其他人來,這樣也沒意義啊。

問:好不好,就是這樣,好我們回答就是的,我確實沒有要

饋贈給這臺筆電,我確實沒有饋贈,當初只是用正常名義來核銷。

陳:簡單說就是反正就是自己認罪這一段,就講直線式的對

不對?筆:沒有沒事,是啊是啊問:可以啊,可以啊,那如果你要到法院那邊再講仔細也可

以啦,只是架構是這樣子啊。這要經過你同意我們才這樣打。

陳:對啊,我基本上你也是我,你也是在爭取確認一下我的

說法或者什麼問:是啊,我也不能強迫你幹嘛,但是我們是一種討論的過

程,說服的過程,說理的過程嘛,本來打官司就是一種訴訟策略啦,你可以否認到底,你也可以那個阿,好不好?陳:喝水(思考數秒後點頭)問:可以嗎?卡水氣耶(台語)陳:嗯…(勉為同意)問:點頭了喔?陳:好問:好,(指示筆錄人員製作筆錄):「是的,這台筆電確

實沒有要贈送給陳毅展,當時只是用他的名義來核銷,當初只是來核銷,核銷什麼,核銷那個副主席特別費啦,筆電買了之後放在我高雄住所,然後112 年過年,我就問他如何操作這台筆電,後來他又帶回台北使用,之後你覺得不妥,就把筆電拿回來…筆電是怎麼回來的,你忘記了喔?陳:我忘記,是我拿回來還是什麼,也沒有說什麼妥不妥,

根本又用不著,就是他…問:我只是交代這一段,不然幹嘛…其實像你那個電視機一

直在你大兒子家裡,不用再拿去給那個嘉鼎工程顧問公司陳:電視是沒有錯,電視我本來初期的想法是要給他筆:只是說之後才把筆電拿給陳興盛轉交陳毅展這樣子問:好吧筆:沒有說不妥,你覺得沒有不妥問:之後,只是為什麼你要再,要給陳毅展陳:因為我的初衷,我的發動就…但是,你認為…問:沒有,我認為其實,其實這一點我沒有講,其實我認為

是因為你發覺不妥了,其實,發覺不妥的另外一個是說,就是覺得,因為,有人在檢舉你,你也知道嘛陳:對問:是有人知道,非得要我講出來陳:我知道,我也知道誰開槍的(台語),對啊。

問:唉唷,好不好,那我就要,還是不妥啦,還是要就有人

檢舉你,你知道自己會出事陳:嗯問:你要我打?陳:喔你說?問:因為你知道有人檢舉了,你才趕快能夠、能夠那個善後

的趕快善後,這是事實啦陳:從這個角度切,我還沒什麼理由問:不然我直接打,其實那是事實,之後因為有人檢舉啦,

其實,這也是事實啦,因為那個客觀,我們檢察官那邊的資料也都是這樣子陳:我相信,因為我自己在烏坵,我也聽到,聽到他啦問:沒事沒事沒事,那我就,之後因為察覺有人檢舉特別費

的事情,你覺得不妥,其實這比較合理,不然看筆錄的,那個法官一看就知道陳:我知道你的意思、我知道你的意思問:我就打進去啦,這個是事實啦陳:我的故事太深奥了,我講得太深奥了問:是,有人檢舉特別費的問題,啊你覺得不妥,才趕快把

筆電拿去給那個陳興盛,其實就這樣子啦,好不好?我們就打進去,可以接受吧?陳:我還有其他問:主席?可以吧?陳:我還有其他選項嗎?問:我只是說事實啦,我本來不想講的,你一直,那這是事

實,我們就打進去囉,之後因為有人檢舉…(唸内容給筆錄人繕打)我知道之後,逗點嘛,因為我知道有人檢舉…剛才忘記問:(並修正如筆錄所記載)。我覺得這樣就很單純。

問:其實我跟你講喔,如果一開始陳:我沒辦法單純阿,我的人生開始複雜問:但這是事實沒辦法阿,沒關係,你剛剛講的那個詞,面

對,其實就是這樣子,面對,好不好?陳:(語意不清)問:OK,好,那一樣,那5萬多,如果要繳回,也是會繳回

啦陳:對。

問:ok,沒問題。

陳:不符規定的,該繳回還是要繳回。

問:問題看起來就不合規定陳:我知道。

2.[錄影檔04:39:16-04:59:12][開始畫面左上角顯示時間為113年6月13日14時40分00秒]

陳:(唸筆錄)「我這台筆電確實沒有要餽贈給陳毅展」,

就是沒有親自給他是沒錯問:就是核銷的當下啦,核銷的當下啦,嘿陳:(唸筆錄)「沒有要給」,其實我當時問:核銷的當下啦,你只是,重點是後面,只是用他的名義

來核銷副主席特別費陳:你,你這就在,嗯~問:這也是經過你同意我們才打進去陳:那我現在就是重新再re一下,就是說,我沒有說完全問:好好好好好陳:對啊,因為你這個(指筆錄這樣寫的話)就等於我實際

上,說開了就直接說,這個筆電我只是用陳毅展,就你們角度,就用陳毅展的名義來去核銷,然後丟給我大兒子去用,然後你看這裡面,(唸筆錄)「事後」,這邊,「事後發現有人檢舉了,欸趕快就丟回來」,就這個…問:我們都全程錄音錄影啦陳:嗯,我知道啊,我知道這個所謂落款的重點是在這裡問:有點不能接受,那你的看法是?呵呵呵陳:我曉得,但是我的意思是說就局部上文字上的…問:沒事啦,覺得這是你接受的過程啦好不好陳:嗯問:(台語)卡水氣ㄟ啦(乾脆一點啦)筆:你兒子也認了也都講了啊【本院註:此部分係利用前段不正訊問被告所得,持以訊問被告之子陳毅修(見偵卷第73至74頁),屬非任意性自白之放射效力所及,且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亦與傳聞法則例外不符,經辯護人聲明異議後,已認證人陳毅修之調詢筆錄無證據能力】陳:(看筆錄)問:因為這個其實跟上面那個電視機的性質其實陳:我懂,我懂你的意思問:就是這個意思啦,好不好,我們只是,就是說給它簡化

啦陳:中一槍跟中兩槍,其實就中槍問:那就是你的態度問題啊,那,好不好,這早上我們都已

經溝通過了陳:(看筆錄)問:就只有這兩個那個筆:提示問:提示嘛,其他的都筆:幾張問:4張陳:(唸筆錄)「有人」,「檢舉特別費」,「覺得不妥」

,覺得這個好像應該,新聞稿問:我跟你講,這個早上我們錄音錄影都有錄到陳:我知道,我當然,我曉得啊問:我覺得,沒必要在這個時間點去那個,好不好陳:我曉得,我是說我當然知道,我曉得我的案子是有人檢

舉,有人檢舉我,這個我在烏坵也聽說問:說實在,然後就是願意繳回在這裡陳:對,願意繳回的部分,我沒有意見問:可以再可以那個,法律上的一個陳:如果,如果不合規定或什麼東西,該繳回,這是基本動

作嘛問:主席,你認了電視機,這個筆電就一起認了啦,這早上

都溝通過了啦,沒必要再那個陳:(唸筆錄唸在嘴裡)問:兒子,你兒子在台北也陳:我知道,你說給我大兒子,我當初買也不是要給他用,

弄來弄去好像變成問:就是說筆:給他用了啊問:你說也是簡化也是簡化啦,好不好,因為那個,不影響

大局,不影響整個事實啦陳:不好意思吼,其實就這個(指這段筆錄)的部分,其他

(部分的筆錄)我大概看過沒有。(詳細看完筆錄後問)我能不能改,比方說這台筆電我確實沒有直接拿給陳毅展是没有錯,我沒有直接拿給他問:沒有你交代阿,後面你就透過他爸爸啊陳:對,後來我是透過後來問:按照時序寫下來的啦,按照時序陳:對,但是你說當初是用他的名義來,核銷特別費問:不是,這也是早上你接受的陳:我們在談的過程中,就是你後來,我們在談的過程當中

你一直有問了我這一點,那我的初衷問:啊你也接受了陳:我不是講說我的,原本的初衷…我的初衷,是說買個東

西,買這個給他,而不是說找個名義把經費解決掉,結銷,純粹是找不同的名義問:早上我已經問你,都有這一段,你都接受這個,這,這

跟前面那個筆電(詢問人口誤)、跟那個電視機是一樣的,這個你也聽得懂陳:電視機是沒有什麼好問:這性質是一樣的,你早上你也接受這樣子的一個說法,

好不好,就不用在這邊反覆啦陳:那如果更簡單就不用寫那一些、寫那一些贅語啦,說什

麼,這裡面什麼,(唸筆錄)「檢舉」啊,或說什麼問:沒關係那是轉折,那是轉折,那個早上陳:轉折問:錄音錄影都已經進去了,那個,一定要交代,不然長官

也會要、要我們那個再問陳:一樣的道理阿,我當時,是我們兩個的同意,是在現場

嘛,對不對?我當時的意思表達,就是當我看你的落,落款哪一條是不是這個意思,也許認知上的不同,你認為,啊你就做成了(筆錄),啊我認為,我當時可能不是這個意思,我們剛剛有點落差在這裡啊,我倒不是說完全,完全說問:有啦我們都有錄音錄影啦陳:這個我知道問:那個應該沒有誤會你的意思陳:這個我知道問:你當時確實也就是認為說那這個跟電視機那個一樣嘛,

好不好,認一個也是認,認兩個也是認,你確實也是這樣說的啊陳:(詳閱筆錄後)那我如果這裡面稍微修改,就是後面,

因為全程都是錄音錄影的,我後來對筆錄有意見,你應該也是按照我的意思問:我是覺得這部分你改陳:我知道問:沒有意思啦陳:我懂你的意思,你的意思是說,說改並不影響到什麼,

但是我認為說這個的表達跟我的,有稍微有點不同,我也沒有浪費你很多時間在這上面,因為我是說真的,我的初衷跟這裡面稍微有一點不同,我也想說儘快的把文字簡化下來,對不對?問:0K陳:因為這(指筆錄)裡面,一寫就是我直接是用他的名義

核銷這個問:就在上面,那個電視機的架構是一樣的啊,你早上你也

接受這樣子陳:因為其他的說明,那個是我沒有再做這個,但是這個的

部分我說的比較多問:因為你也接受了這樣子,等於其實你跟電視機一樣,我

是建議你不用在這個點又那個,因為我們也跟檢察官說過了陳:我懂你的想法,類似在坦承不諱是不是問:那又翻那個對你不好啦,好不好陳:(唸筆錄)「給我大兒子使用」,從頭到尾沒想過問:我把「使用」拿掉了,給你大兒子用,「使用」那兩個

字拿掉了,好不好?客觀事實是這樣子,好不好?陳:實際上是,對阿。

問:那「使用」我把它拿掉,我發現你對「使用」這兩個字

一直有意見,你就交給他大兒子啦,好不好陳:我們早上在聊的時候是我不會操作,我問他,他說他拿

回去操作問:如果你覺得我,「使用」這兩個字,這個詞拿掉好不好,就交給你大兒子,這樣就就好了。

問:好不好,大概這一點。

陳:比方說我,我承認就說比方說我確實用代表會副主席的

名義,就是買這臺電腦,當時要饋贈給陳毅展,我當時的目的是這樣,然後後來給了我大兒子拿去用,我不知道拿給他問:你這樣操作就沒有那個,對,你又凹回去陳:沒有要認罪問:對,就是說你凹回去了,沒有認罪的意思好不好,這樣

這樣不是那個認罪的意思啦,這樣不一致啦。我們很這就是說你這個就是年底要核銷,只是找這個名義把它核銷下來,你早上你也願意接受,你怎麼現在又這樣,沒意思?陳:我意思不是我就是這個問:因為我們這個很單純,就是把那個特別費核銷下來,其

實就是這樣子,好不好?陳:兄弟,這是貪污治罪條例欸!問:就面對嘛,你早上你也說就面對陳:我說你們找我,當然是面對問:我跟你講法律上也有減輕其刑的規定啦,好不好?這也

是對你好的,早上也是跟你講說扯那麼多,我不相信陳:我面對的方式也是問:我就幫你把那「使用」拿掉好不好,按照你的意思,如

果你覺得「使用」這個這個詞,你覺得他們大致使用,我就直接客觀上就交給他了啊,他幹嘛我們我們就不寫使用,好不好?啊其他的就就那陳:那我如果這樣子表達,我的意思是說我,我確實用了特

別費買電腦送問:看你認不認這個筆電,你也有做錯。

陳:如果這這裡面有錯,我當然承認了問:就核銷不實啊,現在就是核銷不實啊,我早上不是跟你

溝通過了嗎?你贈送的對方,他根本就不敢用這個筆電,他根本就沒有沒有感受到說要饋贈他的,這一點就是沒有人會相信啊,好不好?因為你早上你都已經聽懂,你怎麼現在陳:我實際上是給了他給,我沒有跟他當面碰到,問:所以就不是你寫的那個名義上的那個用途啊,你前面那

個電視機你都可以接受了,筆電早上不是也,我把那個「使用」拿掉就好了,好不好?陳:呵呵呵問:你就不要說給兒子使用了,反正給兒子幹嘛,反正其實重點是核銷不實,給誰其實那不重要啦。

陳:對問:是那個核銷不實,你核銷下來之後給誰用?其實那已經

不是那麼重要了好不好?那我就把使用這個我們就不要說兒子使用了陳:嗯問:可以嗎?陳:那我能不能寫成「我這臺電腦確實沒有親自饋贈給陳毅展」,這是事實。

問:然後呢?陳:「當初只是用他的名義來核銷」?問:這是關鍵,這一定要有陳:我知道,這是犯罪事實阿問:你要認的就是這句話陳:我知道問:對,這句話不能動,好嗎?你動了這句話就沒有認罪的

意思阿陳:其實有罪我不敢講,但是就事實上表達…如果這樣就構

成犯罪,那當然,犯罪就犯罪阿,對不對問:沒那麼沒那麼…不要陳:糾結問:對,你也知道這個叫糾結。

陳:當然知道問:因為你糾結完之後,檢察官、法官還是這樣認定的話,

對你真的不好啦筆:因為你的行為,你的所有物證都對你不利的,然後你現

在如果又要用一些方式來辯解,這樣子所有的物證對你來講都是不利的,那檢察官看了也是會有心證,他們就覺得說你就是在強辯而已,那你倒不如乾脆一點就認了,認了之後,說不定還可以減刑問:就跟上面的那個電視一樣筆:因為你的物證,對你都是不利的,對不對?現在糾結這

個沒有用陳:嗯嗯嗯嗯問:早上已經花那麼多時間在糾結了,你都已經接受,你怎

麼現在。好吧,我幫你把那個「使用」拿掉,好不好?陳:喔…問:糾結,深呼吸!陳:無法深呼吸。那我能不能這樣,大概簡單,我也不大改

「這台電腦我確實沒有直接交給陳毅展」,這個它本來是「沒有要饋贈」,我從頭到尾沒有直接交給他問:後面那句話呢?陳:可是你說那句是關鍵阿問:這是關鍵阿。這是關鍵阿陳:對阿問:所以陳:對阿,那就像你講,如果這句話是重點的話,從頭到尾

承認這就是一個不實的核銷問:是阿是阿陳:然後這裡你看又寫說我是「因為有人檢舉…就拿給他」問:對,這也是早上錄音錄影,你也接受的,那時候你也坦

然接受陳:我,但是問:現在又,不然是我跟你講這個要交代,因為那個很轉折

。唉喲,這是事實啦,不是早上問過的,你現在又這樣,沒意思啦,又糾結在這邊,我就幫你把大兒子使用,那「使用」2 個字我把它拿掉,好不好?陳:(看筆錄不語)問:就這樣吧陳:(指筆錄)因為這個文字的意思,就是問:就是認罪的意思,就是認罪的意思陳:是認罪厚?說的直白就是認罪問:對阿。我早上不是跟你溝通過了吧,你也說認1罪、認2

罪也是認,我們都錄音錄影都有喔。呵呵陳:(笑)問:哎喲,行啦。而且大兒子那邊也…陳:因為說真的,後面有些東西,我還不見得記得很清楚,

我講直白的,當然問:重點就是那句話,就是把它名義核銷掉,好不好陳:對啦,我知道真正的糾結點是這個,如果我問:就像你前面贈送給那個…陳:嘉鼎問:那也是名義核銷掉,那一樣的意思啦,好不好,就不用

再糾結這個啦,OK?陳:你還真的是寸步不讓問:該讓的我會讓啦,就剛剛那個有說明書,那個就提示,

但這個就真的是,因為早上有錄音錄影啦,我們打進筆錄陳:我知道,全程都是有效的那個問:是,OK陳:對問:我記得我早上不是跟你說謝謝嗎?我還跟你解釋我為什

麼跟你說謝謝,就因為你認罪的一個態度啊,你看又糾結這個,我把那個「使用」拿掉啦,好不好?陳:然後我說我確實沒有交給陳毅展這是事實好不好,這個

「沒有要饋贈」我覺得問:因為那個「名義」是一致的,你知道嗎?陳:我知道你是要呼應這個問:對,你早上很多不合理的辯,我就跟你講很累,我才勸

你說,就認了吧,你也接受說認了。台北那邊才問你大兒子,你才願意認了阿,你怎麼現在又陳:其實我並沒有去違背這個事實阿問:饋贈那個是呼應的,不能改喔陳:我知道,我自己以前也作過筆錄的,我不是說被作筆錄

,我當然知道你的用意在哪裡問:好,那我把你那個大兒子使用,「使用」那個字拿掉陳:那這個(指筆錄)我沒有要,確實沒有直接送給陳毅展問:那可以加,但「沒有要饋贈給陳毅展」那個不能改,那

個早上錄音錄影錄進去了,而且那跟後面那個贈送名義,這個是呼應的。這你也知道陳:我知道阿問:可以吧?陳:可能要博杯了(台語)問:所以我早上也跟你說,這是種訴訟策略阿,你到底要往

哪個方向走,你早上都接受的阿,你怎麼陳:當然問:這是種訴訟策略,你說認1罪也是認,認2罪也是認,我

也跟你說過,種種跡象顯示,我勸你還是認了吧,好不好,你早上都聽得懂陳:好吧,拿掉「使用」2個字是吧問:是阿。[04:59:12]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