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簡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芷榆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金城簡易庭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114年度城金簡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偵字第334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953、954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除沒收以外之部分撤銷。
陳芷榆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
一、陳芷榆依其智識程度、社會歷練,可預見任意將其所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不熟識之他人使用,極有可能遭詐欺人士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人士向他人詐騙,收受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且受詐騙人匯入款項遭轉出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結果,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幫助一般洗錢故意,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在新北市○○區○○○000巷0○00○0號2樓居所,將其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土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街口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街口帳戶)之帳號及密碼、綁定本案土銀帳戶之現代財富科技虛擬貨幣交易所MaiCoin帳戶(下稱本案MaiCoin帳戶)帳號及密碼提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輕鬆貸」、「曾建民」之成年詐欺人士(下稱詐欺人士)使用。嗣該詐欺人士收受其所提供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附表1所示時間,以如附表1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1所示之人,致附表1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1所示時間,將如附表1所示之金額款項轉入附表1所示帳戶,旋即遭轉出一空。嗣附表1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循線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思妤、葉嘉怡、林家榆、賴麗玉、曾暄棋、徐啟富、黃成芳、林佩珊、蔡依塵、洪宇承、吳秉蒨、吳巧宜、姚曉龍、沈秀穎、王凱奕、張雪嬌、宋佩紋、陳禹方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芷榆於警詢、偵訊中供承不諱(見偵1卷第19至25、263至266、323至327頁,偵3卷第15至25頁,本院卷第248頁),核與證人即附表1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帳戶個資檢視表、本案土銀帳戶、街口帳戶、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往來明細、113年10月30日被告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告與詐欺人士通訊軟體對話擷圖、114年2月10日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書面告誡等文件(見偵1卷第27至48、261、267至307、309至310頁,偵3卷第27至34、59至77頁)附卷可稽,且有附表1「證據」欄所示之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及刑之酌科:㈠罪名: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罪數:
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土銀帳戶、街口帳戶及MaiCoin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欺人士得以詐騙告訴人並掩飾詐欺款項,而該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已如前述,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此外,被告與詐欺人士並無犯意聯絡,即難遽認被告可自其與不詳詐欺人士之接觸過程中,預見有3人以上共同參與本案詐欺犯行,則卷內既無足夠事證顯示被告確有參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自無從以該罪論處,附此敘明。
㈢減輕其刑:
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本院審酌其惡性及違法情節均較正犯即詐欺人士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訊問時均自白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且其於本案並未取得犯罪所得,亦無自動繳交所得財物之問題,依前所述,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認定被告涉犯幫助洗錢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
非無見。惟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應適用通常程序辦理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除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外,其認案件有前述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者,自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果參照)。
㈡本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請求併辦附表1編號13、14所示犯罪
事實,業如前述,此為原審未及審酌,而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所定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原判決未及審酌尚有未洽,揆諸上開見解,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予以撤銷原判決,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提
款卡及密碼予詐欺人士不法使用,所為非但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更增加告訴人求償上之困難,實無可取,不宜寬貸;惟考量其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能坦認犯行,應可認其犯罪後態度尚可;復參酌被告自述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清潔工作,月薪約新臺幣32,000元之經濟狀況,單獨扶養1女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48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42條第3項規定,就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諭知其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並由檢察官徐子涵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杜敏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1:
編號 告訴人 施詐時間 與詐術方式 轉帳、匯款明細 收款帳戶 證據 時間 (匯款入帳) 金額 (新臺幣) 1 林思妤 自113年6月2日起,向林思妤佯稱:至投資網站「CGMI」入金購買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土銀帳戶。 113年10月21日 14時6分許 290,000元 本案土銀帳戶 ①113年10月31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陳報單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113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 ③113年11月02日警詢筆錄 ④113年10月31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見偵1卷第55至63頁) 2 葉嘉怡 自113年9月起,向葉嘉怡佯稱:至投資應用程式「興e控」入金購買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土銀帳戶。 113年10月21日 14時55分許 50,000元 ①113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 ②113年11月13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見偵1卷第67至82頁) 3 林家榆 於113年10月10日起,向林家榆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 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土銀帳戶。 ①113年10月22日12時8分許 ②113年10月22日12時9分許 ③113年10月22日12時13分許 ④113年10月22日12時14分許 ①100,000元 ②100,000元 ③100,000元 ④100,000元 ①帳戶個資檢視 ②113年11月06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陳報單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③113年11月6日警詢筆錄 ④113年11月07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⑤通訊軟體對話擷圖暨轉帳擷圖 (見偵1卷第85至98頁) 4 賴麗玉 自113年8月起,向賴麗玉佯稱:至投資應用程式「裕利投資」入金購買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土銀帳戶。 113年10月24日 14時57分許 250,000元 ①113年10月31日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陳報單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113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 ③113年10月31日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④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 (見偵1卷第101至112頁) 5 曾暄棋 自113年10月2日起,向曾暄棋佯稱:可為其操辦法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轉帳至本案土銀帳戶。 113年10月24日 16時57分許 29,000元 ①113年10月26日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陳報單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113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 ③113年10月26日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④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見偵1卷第117至130頁) 6 徐啟富 自113年7月起,向徐啟富佯稱:購買商品再轉售,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土銀帳戶。 ①113年10月25日12時12分許 ②113年10月26日14時18分許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①114年01月22日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陳報單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114年01月22日警詢筆錄 ③114年01月22日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④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表 (見偵1卷第131至140頁) 7 黃成芳 113年10月25日,向黃成芳佯稱:欲購買釣具,惟網路交易設定有誤須依指示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土銀帳戶。 ①113年10月26日15時40分許 ②113年10月26日15時42分許 ①99,983元 ②99,986元 ①113年10月27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陳報單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113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 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黏貼紀錄表 (見偵1卷第143至152頁) 8 林佩珊 於113年10月26日14時27分許,向林佩珊佯稱:欲購買演唱會門票,惟網路交易設定有誤須依指示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土銀帳戶。 ①113年10月26日15時42分許 ②113年10月26日15時44分許 ①49,981元 ②28,981元 ①113年10月26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113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 ③113年10月26日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⑤里港分局詐欺案件照片 (見偵1卷第155至167頁) 9 蔡依塵 於113年10月26日15時26分許,向蔡依塵佯稱:欲購買皮包,惟網路交易設定有誤須依指示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土銀帳戶。 113年10月26日 15時45分許 49,977元 ①113年10月26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陳報單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帳戶個資檢視表 ③113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 ④113年10月26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⑤轉帳明細 (見偵1卷第167至174頁) 10 洪宇承 於113年10月26日前某時,向洪宇承佯稱:欲購買商品,惟網路交易設定有誤須依指示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土銀帳戶。 113年10月26日 15時47分許 30,102元 ①113年10月26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報單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113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 ③被害人line對話紀錄擷圖 ④113年10月26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見偵1卷第177至184頁) 11 吳秉蒨 於113年10月間,向吳秉蒨佯稱:欲購買演唱會門票,惟網路交易設定有誤須依指示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土銀帳戶。 ①113年10月26日15時48分許 ②113年10月26日16時13分許 ①28,029元 ②17,985元 ①113年10月26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113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 ③113年10月26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見偵1卷第187至194頁) 12 吳巧宜 於113年10月24日22時許,向吳巧宜佯稱:抽獎中獎,惟須依指示操作始能領獎 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土銀帳戶。 113年10月26日 15時48分許 15,000元 ①113年10月26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陳報單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113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 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見偵1卷第197至205頁) 13 姚曉龍 向姚曉龍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於113年10月25日10時3分許,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至本案土銀帳戶。 113年10月25日 10時3分許 380,000元 ①114年03月28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陳報單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114年3月28日警詢筆錄 ③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見偵2卷第33至51頁) 14 沈秀穎 自113年10月起,向沈秀穎佯稱:一起投資股票,保證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土銀帳戶。 113年10月24日 12時43分許 173,000元 ①113年12月05日調查筆錄 ②郵局匯款明細 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④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 ⑤詐騙集團偽造之保管單、通話紀錄擷圖、監視器畫面 (見偵3卷第35至58頁) 15 王凱奕 於113年10月20日10時43分許,向王凱奕佯稱: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其陷於錯 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本案街口帳戶。 ①113年10月21日23時26分許 ②113年10月24日 8時20分許 ③113年10月26日21時36分許 ①10,000元 ②10,000元 ③10,000元 本案街口帳戶 ①113年12月2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帳戶個資檢視表 ③113年12月02日警詢筆錄 ④113年12月2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⑥轉帳明細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見偵1卷第209至227頁) 16 張雪嬌 於113年10月21日, 向張雪嬌佯稱:販售 演唱會門票云云,致 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轉帳至本案街口帳戶。 ①113年10月22日16時11分許 ②113年10月23日19時22分許 ①12,000元 ②45,000元 ①113年12月03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陳報單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113年12月03日警詢筆錄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 ④113年12月03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7 宋佩紋 自113年10月7日起許,向宋佩紋佯稱:販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本案街口帳戶。 113年10月23日 14時46分許 24,000元 ①113年12月2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陳報單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113年12月2日警詢筆錄 ③113年12月2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④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見偵1卷第239至250頁) 18 陳禹方 自113年9月28日起,向陳禹方稱: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本案街口帳戶。 113年10月23日 17時11分許 20,000元 ①113年12月02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陳報單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113年12月02日警詢筆錄 ③113年12月02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 (見偵1卷第253至260頁)附表2:
編號 本件卷宗字號 本判決簡稱 1 114年度偵字第334號 偵1卷 2 114年度偵字第767號 偵2卷 3 114年度偵字第867號 偵3卷 4 114年度偵字第953號 偵4卷 5 114年度偵字第954號 偵5卷 6 114年度城金簡字第28號 原審卷 7 114年度金簡上字第13號 本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