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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40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 告 李小英被 告 鄭杏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前開規定,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敬展法 官 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珉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