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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 告 蔡福洹

吳寶卿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碧玲被 告 林智捷

衣麗莎白實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黛倩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5年度交訴字第2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林敬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