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 告 蔡翠鈿訴訟代理人 黃家寶被 告 田岢玟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犯過失傷害案件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王鴻均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杜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