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創欽選任辯護人 薛煒育律師
莊華隆律師林念平律師上列公訴人及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二、關於辯護人聲請量刑前鑑定部分駁回。理 由
一、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調查如附表所示之證據,雙方對於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雙方聲請調查上開之證據與待證事項間具有關連性,又無證據可認各該證據有應依法排除或欠缺調查必要性之情形,故上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三、本件辯護人另主張:被告於本案為第3次酒後駕車行為,且於案發後竟又再度飲酒,則被告之心理狀態或精神狀態有無酒精成癮?被告是否曾經接受酒癮戒治?被告如有接受酒精戒治,何以再度酒後駕車?又何以於案發後竟又再度飲酒?被告未來再犯可能性之有無?如何決定適合被告之處遇種類、方法、期間等關於復歸社會之因子,以協助本院於量刑時如何為適當科刑。因此,應委由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對被告進行量刑前調查鑑定評估,以證明關於刑法第57條第4款、第5款、第6款之量刑事項,及前揭事實與本案犯行之有無關聯、被告有無再犯之虞及復歸可能性云云。惟查:
㈠按量刑前調查或情狀鑑定性質上仍屬鑑定之一種,事實審法
院原則上得視個案情形,決定是否進行,非必受當事人聲請之拘束。析言之,苟事實審法院遇有:⑴犯罪之原因、動機或犯罪行為本身有難以理解、欠缺合理性之處;⑵對於犯罪行為人之智能、性格、心理狀態或精神狀態、環境適應力存有疑義;⑶無法或難以判斷犯罪行為人之社會危險性程度、再犯可能性之有無等復歸社會之預測性;或⑷難以決定適合於犯罪行為人之處遇種類、方法、期間等情形時,自得依職權或聲請進行上述鑑定。至於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倘依其犯罪情狀,量刑之刑種選擇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或行為人之心理特性或行為傾向可能影響其犯罪行為者,為能全面性而精確地觀照、評價各項量刑因子,以期慎重量刑,應認有進行上述鑑定之必要性,且於此種情形下,因實施鑑定進行之調查,縱有干預犯罪行為人或其關係人隱私之情,於利益權衡之下,亦應容忍之。至若非屬上述重大刑事案件,且經法院調查證據之結果,犯罪行為人之犯罪動機並無顯然難以理解之處、犯罪行為亦無受疾病或心理異常影響之可能,參照其犯罪情狀,復無選科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可能性者,事實審法院縱未進行量刑前調查或情狀鑑定,亦難認有何調查未盡之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8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本案並非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檢察官於本案亦未求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刑度。再者,被告自陳並未罹有身心障礙,至其雖係第3次酒後駕車,且因而致人於死,然其犯罪動機並無顯然難以理解或欠缺合理之處,其酒駕行為亦無受心理異常或疾病影響之虞,佐以有關刑法第57條一般情狀等科刑事由,業經檢辯雙方聲請調查如附表關於科刑資料之諸多證據,其中包括詰問與被告共同生活數年、關係均屬密切之女友即證人賴俞君,並將於審理中訊問被告。上開證據資料已足使本院得就被告性格生成原因、家庭環境、生活史、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後態度、關係修復、社會復歸等量刑因子深入觀察,妥適量刑,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再進行量刑前鑑定鑑定之必要。
㈢綜上所述,本院認無再進行刑法第57條量刑前鑑定之必要,辯護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王鴻均法 官 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靖文附表(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檢察官聲請調查之罪責證據 1 ⒈被告張創欽114年10月18日第1次警詢筆錄。 ⒉被告張創欽114年10月18日第2次警詢筆錄。 ⒊被告張創欽114年10月18日第3次警詢筆錄。 ⒋被告張創欽114年10月18日偵訊筆錄。 ⒌被告張創欽114年10月18日金門地院訊問筆錄。 ⒍被告張創欽114年11月3日偵訊筆錄。 ⒎被告張創欽115年2月10日偵訊筆錄。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藏食憶餐廳負責人張震宇114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 有客人於當日前往消費之事實。 3 ⒈證人李爵聲114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 ⒉證人李爵聲114年11月5日偵訊筆錄。 與被告在藏食憶餐廳及海灣KTV飲酒之事實。 4 ⒈證人林嘉聰114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 ⒉證人林嘉聰114年11月5日偵訊筆錄。 與被告在藏食憶餐廳及海灣KTV飲酒之事實。 5 ⒈證人黃佐藤114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 ⒉證人黃佐藤114年11月5日偵訊筆錄。 與被告在藏食憶餐廳及海灣KTV飲酒之事實。 6 ⒈證人謝森雄114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 ⒉證人謝森雄114年11月5日偵訊筆錄。 與被告在藏食憶餐廳及海灣KTV飲酒之事實。 7 ⒈證人即海灣KTV酒店少爺莊啟文114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 ⒉證人莊啟文114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 ⒊證人莊啟文114年11月5日偵訊筆錄。 被告在海灣KTV消費情形。 8 ⒈證人阮詠湲114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 ⒉證人阮詠湲114年11月5日偵訊筆錄。 被告在海灣KTV消費情形。 9 ⒈證人阮紅絨114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 ⒉證人阮紅絨114年11月5日偵訊筆錄。 被告在海灣KTV消費情形。 10 ⒈證人黎玉霞114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 ⒉證人黎玉霞114年11月5日偵訊筆錄。 被告在海灣KTV消費情形。 11 證人武錦娟114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 被告在海灣KTV消費情形。 12 ⒈告訴人即死者之夫A04114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 ⒉告訴人A04114年10月18日偵訊筆錄。 死者當日之行車情形。 13 ⒈證人盧冠源114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 ⒉證人A05114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 ⒊證人即告訴人A05115年4月15日警詢筆錄。 ⒋證人翁素芬114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 ⒌證人邱達傑114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 當時之車禍情形。 14 證人即全家超商瓊林門市店員高芯芷114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含高芯芷之通話紀錄擷圖) 被告在全家超商瓊林門市委託店員叫車之情形。 15 ⒈證人即計程車司機許丕民114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 ⒉證人許丕民114年11月4日偵訊筆錄。 其載送被告返家之情形。 16 證人即被告之舅舅黃飛龍114年11月6日警詢筆錄。(含被告手機接獲黃飛龍之Line電話擷圖) 其載送被告前往賴俞君住處之情形。 17 ⒈證人即被告女友賴俞君114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 ⒉證人賴俞君114年11月4日偵訊筆錄。 被告前往賴俞君住處之情形。 18 ⒈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城交 簡字第72號判決。 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840號緩起訴處分書 。 被告10年內再犯之事實。 19 ⒈車輛查詢清單報表及駕駛人表單 。 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⒊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⒌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⒍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⒎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⒏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⒈本案車輛登 記車主分別為陳群芳、 翁○○、A05、張麗菊、 賴俞君之事實 。 ⒉該車輛車主為許丕民個人計程車行之事實。 20 ⒈藏食憶餐廳外觀照片。 ⒉藏食憶餐廳點菜菜單。 ⒊藏食憶餐廳之監視器畫面擷圖。 當日之消費、飲酒情形。 21 ⒈海灣KTV照片。 ⒉被告於海灣KTV消費單據。 ⒊海灣KTV之監視器畫面擷圖。 當日之消費情形。 22 被告駕駛車輛之行車路線圖暨監視器畫面擷圖。 被告駕駛車輛由藏食憶餐廳至海灣KTV,再至車禍發生地之行車路線。 23 ⒈死者翁○○行車路線圖。 ⒉死者駕駛機車之監視器畫面及現場照片。 ⒊街景圖。 ⒈死者駕駛機車之行車路線。 ⒉死者配戴安全帽 之情形。 ⒊本案肇事路口街景圖。 24 ⒈被告逃逸路線、監視器畫面擷圖 、監視器相關位置圖。 ⒉全家便利商店監視器畫面擷圖。 ⒊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監器視畫面擷圖。 ⒋手寫紀錄。 ⒌車牌號碼000-0000號監視器畫面擷圖。 ⒈被告發生車禍後之情形及路線。 ⒉證人許丕民接獲叫車之手寫紀錄。 ⒊證人黃飛龍駕車搭載被告至賴俞君住處情形。 25 金門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及報案錄音譯文。 本件報案情形。 26 金門縣警察局刑警大隊鑑識組支援刑案現場勘察案件報告、現場照片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25日鑑定書。 ⒈現場情形。 ⒉本案車輛安全氣 囊採驗棉棒之送 驗結果。 27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車禍現場情形。 28 ⒈本案車輛內遺留之被告物品照片 。 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 ⒊警製職務告書。 ⒈扣得本案車輛車內物品之事實。 ⒉本件查獲經過。 29 ⒈被告之投案路線圖。 ⒉被告之投案路線監視器畫面及照片。 被告投案之事實。 30 ⒈被告酒測之照片。 ⒉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警備隊道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 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⒈被告及證人盧冠 源、A05、賴 俞君之酒測值。 ⒉本案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之事實。 31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115年2月3日 函。 被告肇事時體內推定之酒精濃度數值 。 32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行車速度推算紀錄暨監視器畫面擷圖。 被告撞擊時之車速 。 33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金門縣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本件車禍之肇責歸屬。 34 被告查獲時之身體外觀照片。 被告查獲時身體外觀。 35 金門縣消防局緊急救護案件紀錄表 、消防機關救護紀錄表、消防局報案錄音譯文、救護車行車紀錄器擷圖。 救護之情形。 36 ⒈A05、翁素芬之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114年10月17日診斷證明書。 ⒉翁○○之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114年10月17日診斷證明書暨病歷資料。 ⒈證人A05、翁素芬之受傷情形 。 ⒉翁雁秋之生命徵象。 37 ⒈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書暨報驗書。 ⒉本署相檢筆錄、檢驗報告書、相驗照片。 ⒊解剖筆錄、訊問筆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⒋本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⒌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刑事案件 報告書暨時序表。 ⒈金門縣警察局金 湖分局報請相驗 、偵辦之經過。 ⒉死者死亡原因。 38 藏食憶監視器影片檔: ⒈39M22S_0000000000.mp4(40秒至46秒) ⒉52M22S_0000000000.mp4(18秒至23秒) 被告在藏食憶餐廳情形。 39 海灣KTV監視器影片檔: ⒈由海灣走廊走出.mp4 ⒉步行至車子.mp4 ⒊開車離開.mp4 被告走出海灣KTV之情形。 40 被告行車紀錄器影片檔:2025_10_17_173515_00.MP4 被告於事發時之駕車情形。 41 全家超商監視器影片檔: ⒈A02_00000000000000.mp4(1分28秒至2分6秒) ⒉A03_00000000000000.mp4(15分14秒至21秒 ) 被告於全家超商之情形。 辯護人聲請調查之罪責證據 42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偵辦A06涉嫌交通過失致死案路線圖及監視器分布圖(投案)。 被告前往投案之相關事實。 43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偵查隊照片黏貼紀錄表(被告女友賴俞君搭載被告A06前往金城分局投案沿途及抵達之監視器畫面)。 被告前往投案之相關事實。 44 被告114年10月17日於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門口投案之照片。 被告前往投案之相關事實。 45 被告114年10月18日第2次警詢筆錄 。 ⒈被告承認犯罪之事實。 ⒉被告張創欽案發 當天未帶手機出 門之相關事實。 46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偵查隊照片黏貼紀錄表(被告張創欽手機翻拍照片)。 被告案發當天未帶手機出門之相關事實。 47 證人邱達傑114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 被告案發後向證人邱達傑借手機之事實。 48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偵查隊照片黏貼紀錄表(證人邱達傑與被告張創欽交談之監視器畫面擷圖)。 被告案發後向證人邱達傑借手機之事實。 49 證人高芯芷114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 被告請全家超商店員代其叫計程車之事實。 50 證人許丕民114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 被告搭乘計程車返家之事實。 51 證人許丕民114年11月4日偵訊筆錄 。 被告搭乘計程車返家之事實。 52 證人黃飛龍114年11月6日警詢筆錄 。 證人黃飛龍搭載被告前往被告女友賴俞君住處之事實。 53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偵查隊照片黏貼紀錄表(證人黃飛龍搭載被告張創欽之監視器畫面)。 證人黃飛龍搭載被告前往被告女友賴俞君住處之事實。 54 ⒈證人賴俞君114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 ⒉證人賴俞君114年11月4日偵訊筆 錄。 被告於被告女友賴俞君住處之情形。 55 被告114年10月18日偵訊筆錄。 被告於被告女友賴俞君住處之情形。 56 被告114年10月18日羈押訊問筆錄 。 被告於被告女友賴俞君住處之情形。 57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警備隊114年10月17日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被告於案發當晚之酒精濃度測定值。 58 被告114年10月18日第1次警詢筆錄 。 被告承認犯罪之事實。 59 114年10月18日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偵查佐黃文輝解送人犯報告書 。 拘提被告之時間、地點等相關事實。 60 被告114年10月18日第3次警詢筆錄 。 拘提被告之時間、地點等相關事實。 61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4年10月18日檢察官拘票。 拘提被告之時間、地點等相關事實。 62 被告114年11月3日偵訊筆錄。 被告案發後喝酒之原因與相關事實。 檢察官聲請調查之量刑證據 63 被告張創欽警詢、偵訊、金院訊問筆錄。 被告犯罪動機、犯後態度、家庭狀況。 64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115年2月3日函。 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 65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行車速度推算紀錄暨監視器畫面擷圖。 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 66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金門縣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 67 ⒈證人盧冠源114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 ⒉證人A05114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含診斷證明)。 ⒊證人翁素芬114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含診斷證明)。 ⒋車損照片。 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⒍相驗照片。 犯罪所生危險、損害。 68 ⒈被告逃逸路線及監視器畫面擷圖。 ⒉賴俞君、被告住家照片。 ⒊證人即被告女友賴俞君114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 ⒋證人賴俞君114年11月4日偵訊筆錄。 被告犯後態度。 69 同意書、被告持用之三星A14手機擷圖、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得被告三星手機1支、照片 、被告臉書擷圖。 被告之生活狀況。 70 ⒈駕駛人資料表單。 ⒉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監理所114年11月5日函暨附件。 ⒊金門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 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4年11月11 日函暨交通違規罰單紀錄。 被告之品性。 71 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案紀錄之相關判決。 被告之品性。 72 ⒈告訴人A04114年12月2日偵訊筆錄。 ⒉告訴人A04115年3月20日偵訊筆錄。 ⒊證人即死者之姐A03於114年12月2日偵訊筆錄。 ⒈死者生活狀況。 ⒉犯罪所生損害。 73 ⒈92年6月私立文化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⒉92年7月5日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證明書。 ⒊93年7月14日幼稚園教師證書。 ⒋93年7月30日金門縣政府函(介聘名冊):金寧中小學幼稚班教師 。 ⒌94至114年金門縣立金寧國民中小學聘書。 ⒍金門縣立金寧國民中小學服務證明書。 ⒎94年至114年金門縣立金寧國民中小學教職員成績考核通知、書核定獎懲令。 ⒏金門縣立金寧國民中小學111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間職員奬懲明細表。 ⒐93年10月3日金門縣文化局兒童讀書會領導人進階研習課程培診訓結業證書。 ⒑94年10月15日幼兒體育教師指導研習會課程結業證書。 ⒒95年7月1日幼兒健康操種子教師培訓研習證書。 ⒓95年12月1日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外籍配偶子女輔導教師研習證書。 ⒔97年11月16日金門縣政府閱讀種子教師研習證書。 ⒕97年12月31日中華民國幼兒體育發展協會C級指導員證。 ⒖103年6月國立東華大學碩士學位證書。 ⒗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教師個人研習記錄錄。 ⒘114年7月8日金門縣學前特殊教育鑑定評估人員培訓研習結業證書。 ⒙114年10月19日金門縣立金寧國民中小學幼兒園老師與小朋友說明範本。 ⒚114年10月19日金門縣立金寧國民中小學幼兒園給家長的一封信。 ⒛114年10月19日金門縣立金寧國民中小學幼兒園危機事件教師安心文宣。 雁秋的畢業紀念冊(含照片、生平簡歴、給雁秋的話)。 114年10月28日爸媽給雁秋的信。 翁雁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告别式影片。 犯罪所生損害。 辯護人聲請調查之量刑證據 74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 被告之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 75 被告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被告之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 76 被告之提示簡表。 被告之品行及其他一切情狀。 77 被告之強制處分表。 被告之品行及其他一切情狀。 78 被告之通緝簡表。 被告之品行及其他一切情狀。 79 被告之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 被告之品行及其他一切情狀。 80 被告之矯正簡表。 被告之品行及其他一切情狀。 81 ⒈被告之110年至11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⒉伍圓工程行即楊順村聲明書。 被告之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 82 被告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0年4月30日至115年4月30日)。 被告之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 83 被告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被告之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 84 證人黃佐藤114年10月21日第1次警詢筆錄。 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及其他一切情狀。 85 證人林嘉聰114年11月5日偵訊筆錄 。 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及其他一切情狀。 86 證人黃佐藤114年11月5日偵訊筆錄 。 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及其他一切情狀。 87 ⒈證人賴俞君114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 ⒉證人賴俞君114年11月4日偵訊筆 錄。 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犯罪後之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 88 被告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 被告之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 89 衛生福利部醫事查詢系統機構資料 、機構診療科別(大眾診所、陳水湖診所)截圖畫面。 被告之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 90 被告於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之病歷資料。 被告之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 91 被告之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綜合查詢報表。 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及其他一切情狀。 92 被告之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就醫紀錄。 被告之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 93 被告之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看守所收容人輔導紀錄表及附件二簡式健康量表(BSRS-5)。 被告之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 94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45號刑事判決。 量刑三階段之框架及內涵。 95 法官對國民法官之指示參考手冊節本(114年1月2版,第81頁至第82頁 )。 量刑三階段之框架及內涵。 96 證人賴俞君郵局帳戶交易紀錄及被告母親之存摺翻拍照片。 被告生活狀況。 97 傳喚證人賴俞君。 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