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創欽選任辯護人 薛煒育律師
莊華隆律師林念平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記載,顯係如附表「更正後」之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王鴻均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童靖文附表:編號 更正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44 證據名稱 被告114年10月17日於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門口投案之照片。 被告114年10月17日於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門口投案之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