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14號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燕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5年度偵字第104號、115年度毒偵字第21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許燕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扣案附表1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
一、許燕傑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某時,在金門縣○○鎮○○路0段00巷0弄00號3樓302室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加熱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5年1月1日18時許,經上址屋主王志宇同意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1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許燕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法院裁定令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1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76頁),是被告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訴追處罰。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1卷第46、108頁,偵2卷第42頁,本院卷第56、81、85頁),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自願搜索同意書、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見偵1卷第51至64、113頁,偵2卷第45至53頁),可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及刑之酌科:㈠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施用毒品前科,本應知所警惕,猶漠視法令禁制,再次施用毒品,顯未知所戒慎,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亦未見戒除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徵諸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其素行、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自身健康狀況(見本院卷第85至86頁),暨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另扣案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物,業經被告供承明確(偵1卷第108頁),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內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銷燬。另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追加起訴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
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杜敏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1: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 1袋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15年2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⒉實稱毛重0.4720公克(含1袋),淨重0.26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2638公克。 ⒊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偵1卷第113頁)附表2:
編號 本院卷宗 簡稱 1 金門地檢115年度偵字第104號卷 偵1卷 2 金門地檢115年度毒偵字第21號卷 偵2卷 3 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4號卷 本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