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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金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金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金來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以112年度聲字第7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於112年6月5日確定;又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本院於112年9月12日以112年度城簡字第6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12年10月12日確定。因於115年3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自112年3月16日入監,業經法務部於115年3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09370號函核准假釋,又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是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以辰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