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勁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勁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勁州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裁判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屬正當。爰審酌量刑之內、外部界限、先前定執行刑之狀態、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情節、態樣、法益侵害情事、時空關連性與所反映受刑人對法規範之輕忽與法敵對意識,及刑罰之邊際效應等節,與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而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以辰附表:
編號 1 2 3 4 5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空氣污染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各有期徒刑7月,共2罪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各有期徒刑5月,共3罪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3/05/30-113/05/31 113/06/02-113/06/03 113/06/14 113/06/16-113/06/17 113/05/31 113/06/02 113/06/17 113/07/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28、929、930、931、1175號 金門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90號、113年度偵字第10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金門高分院 金門高分院 金門高分院 金門高分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3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3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3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3號 114年度城簡字第71號 判決 日期 114/04/02 114/04/02 114/04/02 114/04/02 114/12/03 確定 判決 法院 金門高分院 金門高分院 金門高分院 金門高分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3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3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3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3號 114年度城簡字第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4/02 114/04/02 114/04/02 114/04/02 115/01/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 是 備註 金門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2號(在監執行中) 金門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3號(在監執行中) 金門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5號 1.編號1至3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編號1至4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4年度聲字第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1.編號4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號上訴駁回 2.編號1至4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4年度聲字第27號裁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