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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勁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59號,115年度執聲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勁元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死亡,即喪失其刑罰執行之客體,亦即刑罰不能對已死亡者執行。查本件受刑人已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受刑人既已死亡,則刑之量定及執行程序對象已不存在,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已失依據,亦已無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爰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靖文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