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9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妤慧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9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城簡字第8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妤慧前於民國114年7月間,向不知情之陳逸臻借用其所持用而為告訴人洪晴萱所有之網路遊戲「Free Fire MAX 火影忍者疾風傳」使用者識別碼:0000000000號帳號(下稱本案遊戲帳號)暨密碼,然被告明知本案遊戲帳號非陳逸臻所有,仍於114年7月26日,基於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未經陳逸臻及告訴人同意,擅自解除本案遊戲帳號綁定之社群平台臉書暱稱「Yi Zhen」帳號,另將本案遊戲帳號綁定Google電子信箱,以變更本案遊戲帳號及密碼,並以新臺幣4,500元之對價將本案遊戲帳號出售予許祐誠,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依同法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爰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岱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敬展法 官 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