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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 告 陳怜如被 告 李榮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前開規定,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敬展法 官 林家賢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梨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