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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事件,原告聲請遠距訊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緣被告對原告迭有暴力傷害,業經原告聲請保

護令;原告復患有憂鬱症,故非常害怕與被告面對面。且原告為低收入戶,實無資力往返金門,為此請求准予以遠距視訊方式行本案言詞辯論等語。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3準用同法第305條第5項規定,法院

依職權訊問當事人時,該當事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固得以該設備訊問之,惟此項規定之適用,須法院有依同法第367條之1規定訊問當事人以為證據方法時,始足當之,倘為言詞辯論程序當事人就事實及法律上所為辯論,則無此項規定適用餘地。查本件原告既非其與被告間結婚證書所載之主婚人或證婚人,當無對其訊問,以證明甲○○與被告間婚姻是否成立之必要,且當事人到庭就本案為言詞辯論,並非遠距離視訊所得代替,是以原告前開聲請顯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裁判日期:201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