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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家聲抗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抗字第9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楊明娟

楊明安相 對 人 楊忠份上列抗告人聲請相對人死亡宣告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114年度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准對失蹤人楊忠份(男,民國前○年○月○日生,失蹤前住所:金門縣金城鎮東門里12鄰13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楊忠份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未陳報,將為死亡宣告。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為抗告人之祖父,相對人出生於民國前2年,民國40年間金門因戰火肆虐,生計困難,而至南洋謀生,至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並於58年經報失踨後遷出戶籍,迄今共計70餘年,現年為116歲,抗告人為相對人之繼承人即利害關係人,為確定相互間及第三人之權利義務關係,爰依法聲請對楊忠份為死亡宣告。

(二)死亡宣告之制度係為維護社會公益而設,倘失蹤人行蹤不明已逾法定期間或死亡之時不確定者,即有裁定宣告死亡之必要,否則無從解決失蹤人周遭所發生之繼承等法律關係,而使人民權利受到損害,原裁定(本院114年度亡字第3號)既認定相對人死亡,卻不予死亡宣告,顯自相矛盾,應予以廢棄。

二、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失蹤人失蹤滿10年,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且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有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6條第3項但書暨該條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可參。

三、經查:

(一)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楊忠份為其祖父,渠等為相對人之繼承人即利害關係人,有原審卷附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是抗告人為利害關係人,渠等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程序並無不合。

(二)抗告人復主張相對人於40年間赴新加坡工作,一去音訊全無,且提出相對人57年6月8日遷出金城鎮東門里12鄰13戶,58年1月27日補登記遷出居住新加坡之戶籍登記簿影本為憑(原審卷第13頁),堪認相對人至遲於58年1月27日即處於失蹤之狀態。相對人既於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72年1月1日施行之民法總則修正前已失蹤,則參上開說明,依修正前民法第8條規定,相對人失蹤滿10年,法院即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為死亡之宣告。

(三)原裁定以相對人楊忠份如仍存活至今,已逾116歲,遠逾113年度衛生福利部之百歲人瑞統計表中我國男性人口仍存活之最高年齡者114歲,難認其現今尚生存,因認相對人已死亡,而無庸經死亡宣告程序,固非無據;惟死亡宣告制度旨在終結失蹤人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之狀態,為維護社會公益而設,苟已具備死亡宣告之要件,法院裁定除應宣告失蹤人死亡外,並應於宣告死亡裁定中確定其死亡之時,並以裁定所定死亡之時推定失蹤人業已死亡,進而發生繼承等法律效果。是以死亡宣告制度既有結束失蹤人原住所地為中心之法律關係,避免其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之公益目的,倘失蹤人之行方不明已逾法定期間或其死亡之時不確定者,即有裁定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必要,否則無從解決該失蹤人周遭所發生之繼承等法律關係。原審既認定(推測)相對人已死亡,但未能確定其死亡時間,則為維護社會公益,即應准予對失蹤之相對人為死亡宣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死亡宣告之聲請,即非適當。

(四)綜上,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本院爰依法另為准許對失蹤人楊忠份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定自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2個月內為生存之陳報期間。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54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宋政達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靖文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