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暫字第1號聲 請 人 黃惠仙相 對 人 謝謹治監 護 人 黃義忠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115年度監宣字第8號),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如法院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不合法定程式,而駁回當事人聲請者,則當事人所聲請之暫時處分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年72歲,已屆高齡,長期於機構中生活已使其生活選擇受限制,若持續違反其意願,將難再有機會依其意願安排餘生生活,對其生活尊嚴與身心狀態影響重大,是認本件有即時處理之必要,倘未及時調整,恐使其餘生持續處於違背意願之狀態,難以回復。爰請求先行准予相對人離開機構之暫時處分等語。
三、查聲請人黃惠仙並非法定之聲請權人,且無從命其補正,業經本院以115年度監宣字第8號裁定駁回,揆諸上開見解,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杜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