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7號再審原告 尚○○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王○○間請求離婚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本院114年度婚字第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再審原告請求離婚之訴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7第1項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未補正,即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宋政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杜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