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養聲字第9號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董素貞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1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雖設籍於金門縣○○鎮○○0○0號,然其婚後已搬至新北市汐止區定居,迄今已住4、50年,業經電詢聲請人陳明在卷。由前揭客觀事實,已堪認聲請人之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聲請將本件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