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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88 年連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連訴字第三號

原 告 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

丙○○丁○○被 告 戊○○

己○○庚○○辛○○壬○○癸○○兼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子○○

丑○○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法 官 陳 建 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 仁 泰

裁判日期:200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