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十六號
原 告 陸軍步兵第一二七旅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陳省盱送達代收人 曾清山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吳振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董培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