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十八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折合銀圓捌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捌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董培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