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十一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登記請求權存在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萬零叁仟捌佰零捌元,折合銀圓貳佰貳拾陸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折合新臺幣陸萬捌仟零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