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十二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金門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一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建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董培祥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裁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