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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89 年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十二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登記請求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萬零叁仟捌佰零捌元,折合銀圓貳佰貳拾陸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折合新臺幣陸萬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董培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0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