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十六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記委員會間確認調處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金門縣○○鎮○○段一二之二地號土地之登記簿謄本正本一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建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董培祥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裁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