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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暨增加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建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成在

裁判日期:200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