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暨增加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建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成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暨增加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建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