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連簡字第八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清償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弄一街一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及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簡易庭
法 官 吳 振 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 仁 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