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戊○○上 訴 人 己○○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訴訟代理人 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辯論,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 蕭廣政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朱中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董培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