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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0 年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原 告 乙○○送達代收人 吳美惠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捌仟玖佰肆拾叁元,折合銀圓肆拾叁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肆仟叁佰叁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成在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01-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