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塗銷典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折合銀圓肆萬捌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肆佰捌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