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原 告 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炷烽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被 告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怡騰 律師
楊克成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三年上更(一)字第三號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卲色福、乙○○涉有違反動物傳染病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避檢疫罪、懲治走私條例條例第三條第二項之常業銷售及運輸逾公告數額走私物品罪、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紀錄罪等犯罪嫌疑,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九年上訴字第二十四號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審理終結,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撤銷原判決,發回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現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以九十三年上更(一)字第三號審理中。被告是否涉有上開犯罪嫌疑,與本院民事訴訟裁判之判斷至屬相關,為免徒增當事人開庭審理之勞費,且原告亦表示須待刑事判決確定,始知是否行使權利,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許永溪